曹某不慎把孙某的岳母刘某的轿车撞坏,与刘某发生争吵。之后,孙某闯入曹某家中,要求赔偿。不料发生了打斗,致使曹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医药费40000元、误工损失费8000元。诉讼中,孙某对曹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曹某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孙某向曹某提起的诉讼,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应当将曹某向孙某提起的诉讼进行合并审理B、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等曹某向孙某提起的诉讼结束后继续进行C、应当决定延期审理D、本案为确认之诉

题目

曹某不慎把孙某的岳母刘某的轿车撞坏,与刘某发生争吵。之后,孙某闯入曹某家中,要求赔偿。不料发生了打斗,致使曹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医药费40000元、误工损失费8000元。诉讼中,孙某对曹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曹某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孙某向曹某提起的诉讼,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应当将曹某向孙某提起的诉讼进行合并审理
  • B、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等曹某向孙某提起的诉讼结束后继续进行
  • C、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 D、本案为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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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刘某婚后生有一子李甲,收养一女李乙。李甲与孙某结婚,不久李甲因车祸而死,留下个人存款4万元。此时孙某怀孕6个月。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

    A.李某、刘某及李乙有继承权,3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C.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D.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正确答案:D
    D[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本题中,李甲父母李某、刘某及其配偶孙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李乙作为养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本题情形中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继承时应注意到法律的硬性规定。由此选择D。

  • 第2题:

    曹某诉刘某买卖合同违约,孙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曹某和刘某双方同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确定由孙某承担义务。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B.如果孙某不同意调解,人民法院不可以进行调解
    C.曹某和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即可,调解协议无须经过孙某的同意
    D.孙某在法院送达调解书之前反悔的,调解协议仅在曹某、刘某之间生效

    答案:B
    解析:
    考查调解协议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法律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故ACD项错误,B项正确。

  • 第3题:

    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吴某是甲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业主孙某委托甲公司以孙某名义销售自己的一处房产。吴某与孙某进行洽谈,最终甲公司同意为孙某销售其房产。随后,甲公司在一家报纸上刊登了有关孙某房产信息的广告。不久,刘某来到了甲公司要求购买孙某的房产,吴某接待了他。经过谈判,刘某和孙某在三天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刘某在看过孙某房产后很喜欢该房产,但又觉得价格稍高而一时拿不定主意。此时吴某正确的做法为( )。

    A.向刘某解释房地产稀缺性与价格之间的关系
    B.准确提供周边类似房产的质量和交易价格信息,供刘某参考
    C.叫同事打电话称有其他客户看房,且出价比刘某稍高
    D.利用已成交的案例来说明此房产的性价比较高

    答案:A,D
    解析:
    由于房地产商品的复杂性、特殊性以及价值量大等特点,房地产商品的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都会在最终决定成交的时候产生犹豫。房地产经纪人应能准确判断客户犹豫的真正原因和成交的条件是否成熟,如果成交条件已经成熟则能灵活采用有关方法来消除客户的疑虑,从而使交易达成。例如,某客户对其选中的一套房子(在同一楼层中景观最好)犹豫不决,主要原因是对这套房子的单价比它隔壁的另一套房子略贵一些。这时如果房地产经纪人能准确判断这一情况,并能针对性地向其解释房地产稀缺性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并用自己所了解的某些已成交案例来证明,常常就能打消客户的疑虑而欣然成交。

  • 第4题:

    2017年2月15日,刘某欠孙某200万元货款,刘某以自己价值260万元的一辆轿车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2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刘某将轿车借给朋友杨某使用,后杨某出了车祸,该轿车毁损了80%,但依法享有保险金。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2月15日孙某取得该轿车的抵押权
    B.2月20日孙某取得该轿车的抵押权
    C.孙某可以就该轿车的保险金优先受偿
    D.残存的轿车仍担保孙某200万元的债权

    答案:B
    解析:
    选项AB: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2月15日)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孙某于2月15日已经取得了轿车的抵押权。

  • 第5题:

    2017年2月15日,刘某欠孙某200万元货款,刘某以自己价值260万元的一辆轿车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2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刘某将轿车借给朋友杨某使用,后杨某出了车祸,该轿车毁损了80%,但依法享有保险金。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2月15日孙某取得该轿车的抵押权
    • B、2月20日孙某取得该轿车的抵押权
    • C、孙某可以就该轿车的保险金优先受偿
    • D、残存的轿车仍担保孙某200万元的债权

    正确答案:B

  • 第6题:

    以下案件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是()。

    • A、甲和乙系同班同学,一日甲、乙发生口角,乙当场殴打甲致其轻微伤
    • B、张某与孙某系邻居关系,张某因孙某家噪声问题与孙某发生矛盾,张某踢坏孙某家房门
    • C、王某与刘某一直有矛盾,王某3次将刘某打伤
    • D、学生丙因翻看同桌丁日记而发生争吵,丁殴打丙致其轻微伤

    正确答案:C

  • 第7题:

    曹某诉刘某买卖合同违约,孙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曹某和刘某双方同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确定由孙某承担义务。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曹某和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无须经过孙某的同意
    • B、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征询孙某的意见,也可以不征询孙某的意见
    • C、如果孙某不同意调解,人民法院不可以进行调解
    • D、孙某在法院送达调解书之前反悔的,调解协议仅在曹某、刘某之间生效

    正确答案:C

  • 第8题:

    孙某和刘某系大学舍友,孙某巧合知道刘某的信用卡密码,某日趁刘某不备盗得其信用卡消费5万元后将卡偷偷地放回刘某处,后孙某良心发现,主动向刘某请罪并退还5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孙某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 B、孙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C、孙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 D、对孙某可以从轻处罚

    正确答案:A,C

  • 第9题:

    不定项题
    曹某不慎把孙某的岳母刘某的轿车撞坏,与刘某发生争吵。之后,孙某闯入曹某家中,要求赔偿。不料发生了打斗,致使曹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医药费40000元、误工损失费8000元。诉讼中,孙某对曹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曹某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

    曹某诉孙某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诉讼标的是请求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医药费40000元、误工损失8000元

    B

    诉讼中,若曹某不要求孙某赔偿误工损失费8000元,而法院依然判决孙某赔偿曹某误工损失费8000元,对此孙某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C

    孙某对曹某提起的诉讼,是反诉

    D

    孙某对曹某提起的诉讼中,原告不适格,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该诉讼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秦朝时期,有孙某和刘某是邻居,但双方关系很差,互相仇视。有一日孙某到县令处告发刘某,称刘某与自家的同母异父的妹妹安某通奸(秦律规定,同母异父兄妹通奸,处弃市),要求县令对刘某定罪。经县令调查,孙某告发之事纯属捏造,是孙某为泄私愤而编造的。根据案情,本案如何处理?
    A

    孙某积极向官府报告可能存在的犯罪,即使错误,亦不构成犯罪

    B

    孙某为泄私愤而诬告刘某,构成诬告罪,但应未造成损失,从轻发落

    C

    孙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以诬告罪惩处

    D

    孙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处以弃市的刑罚


    正确答案: C
    解析: 首先,根据秦律,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孙某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告发刘某与安某通奸,构成诬告罪。同时,秦律规定,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的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因此,本案中,诬告者孙某应当受到他诬告刘某的通奸罪的处罚,即弃市。故答案为D。
    常见错误分析:有的考生没有理解秦律的“诬告反坐”原则,诬告者赵某应当受到他诬告钱某的通奸罪的处罚,而不是诬告罪的刑罚。该题提醒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理解重要朝代的刑罚的基本原则。

  • 第11题:

    不定项题
    曹某不慎把孙某的岳母刘某的轿车撞坏,与刘某发生争吵。之后,孙某闯入曹某家中,要求赔偿。不料发生了打斗,致使曹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医药费40000元、误工损失费8000元。诉讼中,孙某对曹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曹某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孙某向曹某提起的诉讼,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应当将曹某向孙某提起的诉讼进行合并审理

    B

    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等曹某向孙某提起的诉讼结束后继续进行

    C

    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D

    本案为确认之诉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刘某(男)与关某(女)于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刘雨。两人工作努力,生活勤俭,自己积累了3万元积蓄。关某于1983年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受益人为刘某。刘雨于1995年与孙友结婚,考虑到父亲身体不好,婚后仍然与刘某生活在一起。1987年,刘雨难产而亡,留下女儿孙婷婷。之后,孙友便独自承担起照顾刘某和孙婷婷的责任。即使孙友和李香再婚后也没有分家另过,一家人和睦相处,刘某还时常和邻居称赞孙友。1998年,刘某携外孙女孙婷婷外出,中途不幸翻车,刘某当场死亡,孙婷婷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刘某在老家还有一个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闻讯赶来帮助料理后事。大家清理遗物时发现,刘某尚有存款5万元(即3万元积蓄和2万元保险理赔金),一只价值8000元的玉瓶和一套价值6000元的玉饰。刘某早已留有一份遗嘱,称玉瓶赠与老朋友张某,玉饰留给孙婷婷。刘建和刘燕认为剩余财产应该由他们继承,孙友作为女婿,又已经再婚,无权继承。本案中发生哪些继承关系?从何时开始?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因此,本案发生了四个继承关系,分别开始于关某;刘雨;刘某和孙婷婷死亡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刘某与孙某因合同发生争议,刘某向孙某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曹某认为自己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合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后,曹某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便提出管辖权异议。关于曹某的诉讼地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 第14题:

    刘某与曹某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向 曹某给付位于某市的别墅1栋,刘某交付房屋后,曹某 并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刘某遂向法院起诉,在诉讼 过程中,刘某发现曹某因经营不善早已没有多少财产 可供保全,但曹某是孙某的借款人,且其对孙某债权不 仅能够清偿价款而且已到期。于是刘某向法院申请财 产保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对孙某的财产进行保全
    B.人民法院可以依刘某申请,裁定对孙某的财产 进行保全
    C.人民法院可以依刘某申请,裁定孙某不得对曹 某进行清偿
    D.孙某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应 当直接向刘某偿付


    答案:A,C
    解析:
    。《民诉意见》第105条。

  • 第15题:

    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吴某是甲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业主孙某委托甲公司以孙某名义销售自己的一处房产。吴某与孙某进行洽谈,最终甲公司同意为孙某销售其房产。随后,甲公司在一家报纸上刊登了有关孙某房产信息的广告。不久,刘某来到了甲公司要求购买孙某的房产,吴某接待了他。经过谈判,刘某和孙某在三天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吴某在接待刘某时,正确的做法为( )。

    A.为客户刘某着想,向刘某承诺可以帮助把房价压低一些
    B.了解刘某的购房要求,并进行详细记录
    C.在刘某希望看房时,吴某要求刘某按公司规定交500元“看房费”
    D.如果刘某没有提出看房的要求,吴某可以不带刘某去看房

    答案:B
    解析:
    A项,房地产经纪人吴某应以委托人孙某价格的要求,与刘某进行商谈。C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D项,吴某有义务带刘某去看房。

  • 第16题:

    刘某购买了10克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某日,孙某等4人到刘某家中,要求在其家中吸毒,刘某表示同意。由于孙某等人所带毒品不够吸食,刘某便将自己购买的海洛因卖了4克给孙某等人吸食,自己吸食剩下的6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 B、刘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 C、刘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 D、刘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为10克

    正确答案:A,B,C

  • 第17题: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 C、如刘某受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投毒杀人案曹某(男)与罗某(女)勾搭成奸,并预谋杀死罗的丈夫刘某之后,两人结婚。某日,曹买来毒药交给罗,罗将毒药投入刘的酒中,并为刘炒了菜,让刘喝酒。刘将酒喝光,但并未发生死亡结果。曹某、罗某后来得知毒药因存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对曹某、罗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曹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曹某、罗某主观上具有毒死刘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毒杀刘某的行为,但是由于二人对犯罪工具——毒药的效力有错误的认识,最终未能发生他们所希望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没有发生,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违背他们的意志的。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对行为人均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 第19题:

    刘某与孙某因合同发生争议,刘某向孙某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曹某认为自己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合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后,曹某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便提出管辖权异议。关于曹某的诉讼地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共同原告
    • B、共同被告
    • 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多选题
    孙某和刘某系大学舍友,孙某巧合知道刘某的信用卡密码,某日趁刘某不备盗得其信用卡消费5万元后将卡偷偷地放回刘某处,后孙某良心发现,主动向刘某请罪并退还5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孙某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B

    孙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

    孙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D

    对孙某可以从轻处罚


    正确答案: B,C
    解析: 参见《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 第21题:

    问答题
    刘某(男)与关某(女)于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刘雨。两人工作努力,生活勤俭,自己积累了3万元积蓄。关某于1983年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受益人为刘某。刘雨于1995年与孙友结婚,考虑到父亲身体不好,婚后仍然与刘某生活在一起。1987年,刘雨难产而亡,留下女儿孙婷婷。之后,孙友便独自承担起照顾刘某和孙婷婷的责任。即使孙友和李香再婚后也没有分家另过,一家人和睦相处,刘某还时常和邻居称赞孙友。1998年,刘某携外孙女孙婷婷外出,中途不幸翻车,刘某当场死亡,孙婷婷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刘某在老家还有一个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闻讯赶来帮助料理后事。大家清理遗物时发现,刘某尚有存款5万元(即3万元积蓄和2万元保险理赔金),一只价值8000元的玉瓶和一套价值6000元的玉饰。刘某早已留有一份遗嘱,称玉瓶赠与老朋友张某,玉饰留给孙婷婷。刘建和刘燕认为剩余财产应该由他们继承,孙友作为女婿,又已经再婚,无权继承。设张某得知刘某将玉瓶相赠后,3个月内未有任何表示,则该遗产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如果陈某在得知受遗赠后,在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其放弃遗赠。该遗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余继承人继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刘某(男)与关某(女)于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刘雨。两人工作努力,生活勤俭,自己积累了3万元积蓄。关某于1983年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受益人为刘某。刘雨于1995年与孙友结婚,考虑到父亲身体不好,婚后仍然与刘某生活在一起。1987年,刘雨难产而亡,留下女儿孙婷婷。之后,孙友便独自承担起照顾刘某和孙婷婷的责任。即使孙友和李香再婚后也没有分家另过,一家人和睦相处,刘某还时常和邻居称赞孙友。1998年,刘某携外孙女孙婷婷外出,中途不幸翻车,刘某当场死亡,孙婷婷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刘某在老家还有一个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闻讯赶来帮助料理后事。大家清理遗物时发现,刘某尚有存款5万元(即3万元积蓄和2万元保险理赔金),一只价值8000元的玉瓶和一套价值6000元的玉饰。刘某早已留有一份遗嘱,称玉瓶赠与老朋友张某,玉饰留给孙婷婷。刘建和刘燕认为剩余财产应该由他们继承,孙友作为女婿,又已经再婚,无权继承。本案中刘某的遗产应该如何继承?

    正确答案: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又及《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孙友作为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可以以第一继承人的身份参加继承。同时,刘某的女儿先于刘某死亡,则外孙女可代位继承刘某的遗产。但孙甜甜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孙甜甜的继承权转由其父孙友取得。因此,孙友既可以以女婿的身份参与继承,也可以以转继承人的身份参加继承。刘某的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没有继承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原告皮某夫妇与刘某系中学同学,3人从小一起长大,是形影不离的好朋友。1985 年,皮某与胡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皮明。1986年,刘某与孙某结婚,婚后生有一 子孙桐。不幸的是,孙某在1989年身染重病,撒手人寰。刘某带着一个孩子,日子过得 比较艰难,皮某夫妇经常前来看望,并时有接济。正当刘某一天天看着儿子长大的时候, 由于积劳成疾,2002年6月也一病不起。皮某夫妇在其住院时,担负起了主要的护理工 作。2002年7月,刘某自知身体极度不适,于是将皮某夫妇找来,在孙桐在场的情况下, 写下一纸协议,请求皮某夫妇在自己死后能够养育孙桐,给孙桐一个完整的家;并要求孙 桐在自己死后将皮某夫妇当作自己的亲生父母看待;至于自己的遗产,由孙桐全部继承, 皮某夫妇在孙桐未成年时为养育孙桐可以动用。刘某与孙桐、皮某夫妇及在场的两个朋友 作为见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字。几天后,刘某与世长辞。刘某逝世后,皮某等人处理了刘某 的后事后,持与刘某的协议向市民政机关提出收养孙桐的申请,民政部门审查后未予批 准,皮某提请市人民政府复议。刘某临死前与马某夫妇所签的协议是否送养协议?本案可否按收养关系处理?

    正确答案: 凡收养协议必然要有送养和收养的意思表示。本协议没有明确的“收养”和“送养”的字样,从字面意思上看该协议与一般收养协议不同。从内容上看,主要涉及皮某夫妇对孙桐的抚养责任,即便存在孙桐将皮某夫妇当作亲生父母看待的字样,也并不证明会发生身份关系的改变。因此,该份协议应是委托抚养协议而不是收养协议。其次,从我国《收养法》有关规定看,即使该份协议具有收养协议性质也是无效的。从被收养人的条件来看,孙桐已经15岁,不符合《收养法》第4条规定的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年龄限制,从收养人的条件看,皮某本身已有子女,不符合《收养法》第6条收养人“无子女”的规定。我国《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某市民政机关认为皮某夫妇与孙桐形成的是委托抚养关系,不予办理收养登记是正确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下列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
    A

    曹某、孙某、刘某是曹某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诉讼当事人

    B

    曹某、孙某、刘某是刘某财产损害赔偿案的诉讼当事人

    C

    曹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和刘某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讼都是作为给付之诉

    D

    曹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和刘某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讼都是不作为给付之诉


    正确答案: B,A
    解析:
    在曹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中,曹某和孙某为诉讼当事人;在刘某的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中,曹某和刘某为诉讼当事人。本题中,两个诉讼都是要求对方当事人为给付,均为作为的给付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