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区中队 邓某于1998年7月向某城郊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了一层二间20平方米的砖木结构平房做经营饮食场地。同年8月,某区土地管理局、某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责令邓某予以拆除。事后,邓某未拆除。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区中队在无确定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违章建筑为邓的亲戚刘某所修,将有关处理决定下达刘某。1998年10月30日上午10时许,区城管中队带领民工十余人将邓某修建的两间平房强行拆除。在实施强行拆除时,又未通知邓某将屋内财产搬出,致使邓某部分合法财

题目

原告:邓某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区中队 邓某于1998年7月向某城郊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了一层二间20平方米的砖木结构平房做经营饮食场地。同年8月,某区土地管理局、某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责令邓某予以拆除。事后,邓某未拆除。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区中队在无确定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违章建筑为邓的亲戚刘某所修,将有关处理决定下达刘某。1998年10月30日上午10时许,区城管中队带领民工十余人将邓某修建的两间平房强行拆除。在实施强行拆除时,又未通知邓某将屋内财产搬出,致使邓某部分合法财产受到损失。邓某于1998年12月1日向其所在地的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区城管中队的上述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9484元。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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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党员邓某在任某市市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该局市政枢纽工程、市政综合楼等工程的建材供应及相关业务中谋取利益。邓某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所送的公司股金人民币20万元。对邓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

    A.邓某利用业余时间为该公司出谋划策,收受报酬,属于兼职取酬

    B.邓某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收受20万元,构成受贿错误

    C.邓某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属于合法取得酬劳

    D.该公司送给邓某20万元,完全是出于对邓某帮助公司发展的感谢,邓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


    正确答案:B

  • 第2题:

    张某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1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3日后邓某因意外死亡。邓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4万元债务。对此,邓某的父母要求领取15万元的保险金。邓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应作为遗产,4万元用于清偿刘某的债务;其余11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试分析,邓某父母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


    参考答案:
    ①邓某父母的要求不正确(1分)。
    ②因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分)。同时,根据受益权的特点,一是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它人不得剥夺、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1分);二来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1分)。
    在本案例中,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5万元保险金,以4万元清偿邓某生前欠债务,其余由交给老张父母。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1分)。
    保险金应当全部给受益人,即张某(1分)。

  • 第3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丽都酒楼”,依法登记,邓某带孩子邓某某(9岁)到该酒楼吃饭,酒楼清洁工张某给地板打蜡,导致地板湿滑,邓某某不慎摔伤,欲通过诉讼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本案当事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应以邓某某为原告
    B.本案中应以邓某作为原告
    C.本案应以丽都酒楼为被告
    D.本案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

    答案:A,D
    解析:
    首先关于原告,本案受害人是孩子邓某某,同时由于自然人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邓某某虽未成年,但仍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以其本人作为原告。只是因为邓某某尚未成年,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与诉讼,需要邓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但邓某的诉讼地位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原告,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其次关于被告,张某作为雇员侵权,只能以其雇主为被告。“丽都酒楼”作为其他组织,需要“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本案中,其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视为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即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 第4题:

    新世纪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邓某到亚泰公司担任技术测试员,某次亚泰公司派遣邓某到用户路某家测试新设备,邓某态度不好和路某发生口角,并将路某打伤。路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本案的被告是亚泰公司
    B、本案的被告是邓某和亚泰公司
    C、本案的被告是邓某、亚泰公司和新世纪公司
    D、若路某起诉新世纪公司,新世纪公司和亚泰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E、若有其他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追加

    答案:A,D,E
    解析:
    本题考核必要共同诉讼。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由此可知,劳动者邓某不是当事人。所以选项B、C错误。

  • 第5题:

    党员邓某在任某市市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该局市政枢纽工程、市政综合楼等工程的建材供应及相关业务中谋取利益。邓某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所送的公司股金人民币20万元。对邓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 A、邓某利用业余时间为该公司出谋划策,收受报酬,属于兼职取酬
    • B、邓某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收受20万元,构成受贿错误
    • C、邓某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属于合法取得酬劳
    • D、该公司送给邓某20万元,完全是出于对邓某帮助公司发展的感谢,邓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

    正确答案:B

  • 第6题:

    邓某发布虚假中奖短信,骗取6万元。袁某为邓某发布虚假短信提供“伪基站”设备,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袁某故意规避。经查,袁某1年前曾因电信网络诈骗被拘留10日。邓某被抓获后,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交待将骗取的6万元分给袁某2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认定袁某明知邓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B、袁某与邓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 C、对袁某酌情从重处罚
    • D、对邓某可以从轻处罚

    正确答案:A,B,C,D

  • 第7题:

    原告:邓某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区中队 邓某于1998年7月向某城郊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了一层二间20平方米的砖木结构平房做经营饮食场地。同年8月,某区土地管理局、某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责令邓某予以拆除。事后,邓某未拆除。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区中队在无确定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违章建筑为邓的亲戚刘某所修,将有关处理决定下达刘某。1998年10月30日上午10时许,区城管中队带领民工十余人将邓某修建的两间平房强行拆除。在实施强行拆除时,又未通知邓某将屋内财产搬出,致使邓某部分合法财产受到损失。邓某于1998年12月1日向其所在地的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区城管中队的上述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9484元。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正确答案:行政职权必须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行政主体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行政职权是非法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从而也不能作为适格被告,城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应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 第8题:

    问答题
    邓某与赵某宿仇颇深,邓某伺机报复赵某。一日,邓某得知赵某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赵某家准备杀害赵某。邓某在去赵某家的途中,突然腹部疼痛难忍,于是返回自家。请分析: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为什么?

    正确答案: 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邓某完成了杀害赵某的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在前往赵某家的途中,突然出现腹部疼痛这一出乎邓某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实行杀害赵某的行为,使邓某的犯罪行为在实行之前停止下来,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被告人邓某田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宣告  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后,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冉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邓某身患重病,经邓某申请后监狱同意邓某暂予监外执行。本案中有哪些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1)一审判决生效后,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本案的一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监狱同意邓某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外执行的对象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对于被判处无朋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则不能适用监外执行。本案中,邓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身患重病,也不能准予暂予监外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被告人邓某以雇工为名,将来寻找工作的外地女青年胡某带至家中后,对其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胡某不从.并立即要走,邓某即对其殴打,用暴力手段将胡某强奸。为防止胡某逃跑,邓某用铁锁链锁住胡某双脚,把胡某关在自己住处达半个多月。其间多次时胡某进行奸淫。  问:(1)邓某犯一罪还是数罪?  (2)对邓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邓某经某村同意在该村地界建房作经营场地,后该区土地管理局、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场指出,此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许可证,属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市城管监察大队某区中队未向邓某下达任何处理,即决定带民工10余人将房屋拆除。邓某欲起诉,应以何行政主体为被告?( )

    A.某市城管监察大队

    B.某市城管监察大队某区大队

    C.某区土地管理局

    D.某乡政府


    正确答案:A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某市城管监察大队某区分队是某市城管监察大队的分支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该分队因违法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直管部门——某市城管监察大队承担。故选A。

  • 第12题:

    2006年10月8日张先生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一份终身人寿保险,保险金额是15万元。缴费期限15年。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邓某离婚。2007年12月20日,邓某因车祸意外死亡。邓某生前欠好友刘某5万元债务。对此,邓某的父母认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张某不应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要求15万元保险金作为邓某的遗产,还清刘某的外债5万元。剩余10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问:本案中邓某父母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中邓某父母的要求不合理。张某与邓某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婚姻关系解除,张某与邓某没有了保险利益,但原来的人身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张某是保险金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金不能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 第13题:

    邓某与王某2002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夫 妻二人因经常吵架,邓某于2004年1月离家,直到 2008年也未同家里联系,后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王 某于200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同邓某的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告知王某按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邓某死亡,双 方婚姻关系自动消灭
    B.告知王某按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邓某失踪,然 后才可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C.应当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D.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不申请宣告死亡而直接起诉 离婚案件的处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51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 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 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另 外,根据《民诉意见》第169条及《简易程序规定》第1 条第(1)项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 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本案应当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 进行审理,故C选项正确。

  • 第14题:

    新世纪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邓某到亚泰公司担任技术测试员,某次亚泰公司派遣邓某到用户路某家测试新设备,邓某态度不好和路某发生口角,并将路某打伤。路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本案的被告是亚泰公司
    B.本案的被告是邓某和亚泰公司
    C.本案的被告是邓某.亚泰公司和新世纪公司
    D.若路某起诉新世纪公司,新世纪公司和亚泰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E.若有其他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追加

    答案:A,D,E
    解析:
    本题考核必要共同诉讼。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由此可知,劳动者邓某不是当事人。所以选项B、C错误。

  • 第15题:

    黄某,男,邓某,女,两人有通奸关系。一天,两人又在一起时被邓某丈夫发现,引起邓某丈夫与黄某发生争吵并进而双方互相斗殴,黄某把邓某丈夫打致重伤。此事发生后,单位里的人议论纷纷,邓某觉得无脸见人,于是服毒自杀,因及时被发现并送医院抢救,经治疗一段时间后邓某夫妻均相继出院。另,黄某此前欠着邓某夫妇五仟元人民币。当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故意伤害一案提起公诉时,邓某夫妇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民事赔偿请求: (1)邓某丈夫的医疗费、误工费 (2)邓某的医疗费、误工费 (3)精神损害赔偿 (4)黄某所欠的五仟元债务 问:邓某夫妇的以上诉讼请求,哪些是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哪些不是?为什么?


    正确答案: (1)邓某丈夫的医疗费、误工费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因为这一费用是由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直接造成的,而且被害人也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提起,因此,此项请求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2)邓某的医疗费、误工费,(3)精神损害赔偿,(4)黄某所欠邓某夫妇的五仟元债务均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因为第(2)项请求,邓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不是由黄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而第(3)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包括物质损失。第(4)项请求,黄某所欠邓某夫妇的五仟元人民币,与本案黄某的犯罪行为无关。因此以上(2)、(3)、(4)项诉讼请求均不属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告知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第16题:

    下列属于行政许可的是()。

    • A、某市公安局对销售多色复印机设备的审批
    • B、某区公安分局为朱某办理入京户口
    • C、某县公安局对李某养犬审批
    • D、某区公安分局为邓某签发护照

    正确答案:C,D

  • 第17题:

    原告:邓某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区中队 邓某于1998年7月向某城郊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了一层二间20平方米的砖木结构平房做经营饮食场地。同年8月,某区土地管理局、某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责令邓某予以拆除。事后,邓某未拆除。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区中队在无确定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违章建筑为邓的亲戚刘某所修,将有关处理决定下达刘某。1998年10月30日上午10时许,区城管中队带领民工十余人将邓某修建的两间平房强行拆除。在实施强行拆除时,又未通知邓某将屋内财产搬出,致使邓某部分合法财产受到损失。邓某于1998年12月1日向其所在地的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区城管中队的上述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9484元。 某区城管中队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正确答案: 某区城管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大、中城市,为了城市管理的需要,一般都设有城市管理监察队伍。这支队伍是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授权,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他们所进行的处理或处罚,只能是受主管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其行为效力归属于委托的机关,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其行为负责,由其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

  • 第18题:

    多选题
    邓某将《史记》加上注释后出版,贾某征得邓某同意将邓某的这一作品译成英文。关于此事,说法正确的有(  )。
    A

    邓某对《史记》注释本享有著作权

    B

    贾某对《史记》注释本的英文译本享有著作权

    C

    出版社出版贾某的这一作品,须征得贾某与邓某的同意

    D

    贾某有权禁止他人将邓某的该作品再次译成英文

    E

    邓某有权禁止他人再次对《史记》作注释


    正确答案: D,A
    解析:

  • 第19题:

    多选题
    邓某将《史记》加上注释后出版,贾某征得邓某同意将邓某的这一作品译成英文。关于此事,说法正确的有(  )。[2017年真题]
    A

    邓某对《史记》注释本享有著作权

    B

    贾某对《史记》注释本的英文译本享有著作权

    C

    出版社出版贾某的这一作品,须征得贾某与邓某的同意

    D

    贾某有权禁止他人将邓某的该作品再次译成英文

    E

    邓某有权禁止他人再次对《史记》作注释


    正确答案: D,E
    解析: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新作品,如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作者享有。以出版等方式使用演绎作品时,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使用者应向演绎作者和原作者支付报酬,但若对原作品的使用方式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则不必支付任何报酬。本题中,邓某和贾某分别创造了《史记》的注释版本和译本,分别享有其注释本和译本的著作权;但《史记》已进入公有领域,但他们没有权利禁止他人对《史记》进行再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