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股份公司的董事,在其执行职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公司的财产为朋友提供担保,并获取好处费,则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第1题:
根据前一问题中的设定,甲、乙、丙’、’丁、戊需要承担对公司损害赔偿责任,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B.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遭拒绝时,持有公司3%股份2个月的股东陈某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
C.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遭拒绝时,持有公司0. 5%股份1年的股东王某和持有公司0.8%股份3年的股东李某可以共同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
D.代位诉讼胜诉的,所得诉讼利益归公司所有
第2题:
甲公司是一家于1999年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月,董事李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李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不必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丁公司作为连续250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若监事会自收到丁公司的书面请求之日起10日内未提起诉讼,则丁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3题:
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王某是该公司连续l年持有10%股份的股东,欲起诉李某。王某的正确做法是( )。
A.王某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李某
B.若王某请求公司董事会起诉李某的口头提议遭拒绝,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
C.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公司的损失将难以弥补,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李某
D.若王某请求公司监事张某起诉李某的书面提议遭拒绝,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相关问题。《公司法》第l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l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答案是C.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王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股东李某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就王某的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有()。
第10题:
赵某有权请求金山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要求银海公司还款
钱某有权请求金山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要求银海公司还款
钱某、孙某、李某有权要求金山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的,三人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海公司还款
金山公司对银海公司的债权马上超过2年诉讼时效,钱某、孙某和李某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银海公司还款
第11题:
李某应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满足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才可以提起诉讼
李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监事会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李某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第12题:
甲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
乙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提起诉讼
丙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甲、乙、丙三人可以联合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
只有甲股东可以单独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
第13题:
A.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李某
B.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周某
C.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0%,并担任公司监事职务的王某
D.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并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张某
第14题:
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
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 1月9 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本案中,( )。
A.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B.不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C.李某原来属于公司股东,但张某起诉后,李某的股东身份属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判决未作出前,李某不得行使股东权利
D.判决前不应将李某视为股东,李某也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判决确认李某为股东,张某构成对李某的侵权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李某是某股份公司的董事,在其执行职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公司的财产为朋友提供担保,并获取好处费,则公司可以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利益。
第22题:
李某口头向监事会主席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主席未予答复
李某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而监事会表示不会提起诉讼
李某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23题:
将李某的违法所得收为公司所有
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拒绝起诉而情况紧急,持有10%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起诉
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解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