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系某市地税局分管人事副局长,负责人员的分配问题。刘某为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希望赵某能为其安排理想的岗位。赵某进而要挟刘某如不送钱将会把其分配到最艰苦的地方。刘某不得已送给了赵某2万元钱,最后被安排到所希望的工作。赵某的行为构成()。A、敲诈勒索罪B、受贿罪C、诈骗罪D、索贿罪

题目

赵某系某市地税局分管人事副局长,负责人员的分配问题。刘某为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希望赵某能为其安排理想的岗位。赵某进而要挟刘某如不送钱将会把其分配到最艰苦的地方。刘某不得已送给了赵某2万元钱,最后被安排到所希望的工作。赵某的行为构成()。

  • A、敲诈勒索罪
  • B、受贿罪
  • C、诈骗罪
  • D、索贿罪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更多“赵某系某市地税局分管人事副局长,负责人员的分配问题。刘某为刚参加”相关问题
  • 第1题:

    家住北京的乔某(29岁)与杨某(28岁)是夫妻,婚后无子女,要求收养赵某与刘某的次子赵刚(11岁)为养子。赵某与刘某感觉家中生活困难,便作主答应下来,但赵刚毕竟是自己亲生,心中不免有些伤感,便委托乔某与杨某办理收养公证。乔某与杨某带着赵刚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收养公证,向公证处提交了申请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了赵某和刘某代办公证的委托书。问:公证处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公证处不能办理该项收养公证。因为:第一,收养人不符合条件,在办理公证时,收养人分别只有29岁、28岁,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岁。
    第二,在办理公证时,被收养人赵刚已经11岁,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被收养人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收养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由父母作主,该案中,赵某与刘某在未征得被收养人同意,答应了乔某与杨某得收养要求。
    第三,不符合办理收养公证得程序。申请办理收养公证,应该由收养人、有识别能力得被收养人与送养人三方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 第2题:

    以下关于公务员回避情形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王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王某在国务院某部担任行政司副司长,则刘某不得再在该司中任职 B.张某与赵某为同楼居住的邻居,张某为某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奉命办理涉及赵某利害关系的行政事务,则张某必须回避 C.晓华系吴老之女,吴老为某行政机关副局长,则晓华不能担任该局的会计 D.韦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苗族自治县人,则其一般不得担任该苗族自治县县长


    正确答案:AC
    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A、C项正确,B项错误。同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D项也不正确。故本题当选A、C项。

  • 第3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答案:B
    解析:
    【考点】公务员交流【详解】根据《公务员法》第63条第2、3款、64条、65条、66条之规定,公务员交流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外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是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挂职锻炼是以培养锻炼为目的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A选项中,沈某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属于调任。同理,C选项中,吴某的职务变动属于调任。D选项中郑某为挂职锻炼。而B选项中,刘某从高校行政人员到法院书记员的过程不属于调任,因为调任是把被调任者调入机关担任领导或相当级别的非领导职务;也不属于转任,因为转任只在公务员队伍之间进行,而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畴;也不属于挂职锻炼,因为挂职锻炼者的身份也必须是公务员。据此,刘某的职务变动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B选项当选。

  • 第4题:

    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


    正确答案: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 第5题:

    刘某向赵某传授了技术开锁犯罪技巧后,多次伙同赵某利用技术开锁手段入室盗窃,窃得价值3万元物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刘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 B、刘某与赵某系盗窃共犯
    • C、刘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与盗窃罪,择一重处罚
    • D、刘某、赵某均构成盗窃罪

    正确答案:A

  • 第6题:

    被告人张某、赵某二人均发现出差人员刘某的手提包内有大量赃款,遂蓄谋行抢,张某乘刘某不备从背后双手拦腰将刘某抱住,赵某乘机将刘某手中的提包抢走。张某、赵某构成何罪?()

    • A、抢劫罪
    • B、抢夺罪
    • C、敲诈勒索罪
    • D、绑架罪

    正确答案:A

  • 第7题:

    赵某与刘某系邻居,双方有矛盾。某日下午,赵某听见刘某在院中与人说话,便将一块砖头扔进了刘某院中(砖头未砸到人),恰巧刘某在上午刚磕破了头,便顺势“哎哟”了一声,并用电话报了警。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赵某承认自己将刘某的头砸破,而伤情鉴定认定刘某已构成了轻微伤,因此公安机关作出了对赵某拘留10日的处罚。后刘某在酒后将真相告诉了村民,赵某知悉情况后立即申请了复议,复议机关撤销了对赵某的处罚。关于赔偿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赔偿
    • B、应当由刘某对赵某进行赔偿
    • C、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刘某对赵某赔偿
    • D、赵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偿

    正确答案:A

  • 第8题:

    王某,某市地税局一名科长,中共党员。一次,分管王某科室的副局长姚某遭遇车祸,受伤住院。王某得知消息后,想去慰问一下,却为拿什么礼品犯了难。朋友提醒,不送礼品,可以直接给现金,一般来说送去200元即可。王某觉得有道理,但又认为“给领导送礼,200元太少”,最终给副局长送去2000元。根据《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姚某构成收受礼金错误
    • B、王某构成向从事公务人员赠送礼金错误
    • C、姚某构成收受礼金错误,王某不构成违纪
    • D、王某的礼金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标准

    正确答案:C

  • 第9题:

    问答题
    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

    正确答案: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进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具体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 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公务员应当回避?()
    A

    王某为某交通局局长,其儿媳蔡某欲调入该交通局财务室担任会计一职

    B

    刘某为某市工商局局长,其外甥孙某为该市某县工商局局长

    C

    田某为司法局一部门的科员,其妻周某在该局另一部门工作

    D

    赵某为一林业局局长,其子为该局人事部门负责人


    正确答案: C,B
    解析: 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参见《公务员法》第68条。

  • 第12题:

    单选题
    刘某、赵某、黄某、张某四人合伙成立一家金属冶炼公司,该公司董事长由最大的股东刘某担任,但刘某因生病长期休养,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总经理有赵某担任,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活动;黄某担任冶炼车间主任,负责车间日常生产管理;张某担任公司工会主席。根据《安全生产法》,由(  )负责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即使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A

    刘某

    B

    赵某

    C

    张某

    D

    黄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13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正确答案:B
    [考点]公务员交流制度
    [解析]《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该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在此,需要特别界定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的范围。国家公务,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它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的特点。公务是与普通的劳务相区别的。所谓劳务,泛指一切以劳力为主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社会服务性的活动。它与公务的根本区别在于:这种活动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例如,高校的副校长代表国家,从事高校管理、学位授予、国际交流等公务性活动,因此与普通的高校行政人员不同。是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的经理根据国家的委派,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从事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属于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本题A项中沈某作为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这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人机关担任领导职务。C项中国有企业经理吴某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上述两种调任均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制度。所以A项、C项被排除。
    《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D项中郑某作为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符合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挂职锻炼的规定,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挂职制度,所以D项不当选。
    关于B项.高校的行政人员,是在高校中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高校普通行政人员所从事的职业活动,主要是靠提供劳力来实现的,是在管理者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之下进行的,他们并不代表国家从事享有法律规定职权的管理活动,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而区法院聘任制书记员属于该条所指的辅助性职位,不属于《公务员法》第64条中所规定“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范畴,所以刘某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不属于调任。而且刘某不属于履行公职的公务员范畴,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意味着他改变了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所以不属于《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的挂职。那么,这是否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转任呢?《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
    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由此可知。转任需要在公务员范围内进行.即由某一公务员职位转为其他公务员职位,而如上所述,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因此不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转任。综上所述,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并不属于公务员交流的范围,B项当选。

  • 第14题:

    下列哪个选项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某县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甲企业(国有企业),强令乙企业(私营企业)与甲企业签订订购合同,乙企业不从,县政府将其银行账户冻结
    B:某县地税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由,以县地税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的商品
    C: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刘某相撞,发生争执后,张某将刘某打伤
    D:某县拘留所警察梁某的朋友祝某被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孙某将陆某打伤。祝某、陆某、孙某均关押于该拘留所

    答案:C
    解析:
    A项,县政府冻结乙企业账产,是违法行使职权给乙企业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项,钱某以县地税局名义没收,也是违法行使职权给赵某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项,张某将刘某打伤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故应当由张某个人对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本题应选C项。D项,梁某指使孙某将陆某打伤,其“指使”行为是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该指使行为违法且造成陆某伤害,故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5题:

    下列人员不符合博士后进站条件的是()。

    • A、赵某,男,30岁,刚获得博士学位,无工作经历
    • B、钱某,女,29岁,怀孕中,获得博士学位1年,有工作经历
    • C、孙某,男,34岁,曾在某博士后站从事2年博士后研究工作,已出站
    • D、李某,男,33岁,3年前获国外博士学位,现任某市科技局副局长(副处级)

    正确答案:D

  • 第16题:

    刘某租给赵某的房屋,后刘某与赵某协议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该解除()


    正确答案:无溯及力

  • 第17题:

    陈某系某化工厂主要负责人,刘某系某机关保卫科科长,邓某系某企业大股东,张某系某工商局分管保卫工作副局长,以上四人中,()系该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

    • A、陈某
    • B、刘某
    • C、邓某
    • D、张某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公务员应当回避?()

    • A、王某为某交通局局长,其儿媳蔡某欲调入该交通局财务室担任会计一职
    • B、刘某为某市工商局局长,其外甥孙某为该市某县工商局局长
    • C、田某为司法局一部门的科员,其妻周某在该局另一部门工作
    • D、赵某为一林业局局长,其子为该局人事部门负责人

    正确答案:A,B,D

  • 第19题:

    2014年9月20日(周六),某某市商务局司机汪某驾驶商务局公车去某某县某某乡钓鱼,与该乡某某村五组村民刘某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与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该市商务局副局长李某作为分管领导,履行()不力,对内部车辆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 A、直接责任
    • B、主体责任
    • C、监督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刘某是B软件公司的员工,公司按照规定给每位员工都缴纳了医疗保险。2003年11月,刘某突然感觉难受并去定点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胃炎,刘某住院治疗花费1300元,病愈后,刘某找单位人事部报销。但人事部负责人认为,当地的医疗费起付线为2000元,刘某的花费未达同意标准,不能报销。 问题: (1)刘某的医疗费能否报销? (2)职工的社会保险项目包含哪些?


    正确答案: (1)不能。按照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职工报销医疗费用按照本地区规定的最低医疗报销标准进行报销。本案中刘某住院费只有1300元,没有达到住院的最低标准3万元起点,所以无法报销。(4分)
    (2)职工的社会保险项目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

  • 第21题:

    单选题
    刘某与王某一日正在散步时遇到赵某迎面走来,刘某遂对王某说,你如果敢上去打赵某两耳光,我请你吃晚饭。王某说:一言为定。遂走上前去,叫住赵某,给赵某两耳光。赵某当场晕倒,经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000元。赵某遂请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刘某应当与王某按照各自的过错对赵某承担责任

    B

    本案中只有王某应当对赵某承担责任

    C

    赵某起诉时可以只列王某为被告,要求其全部赔偿,法院也无须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

    D

    如果赵某在诉讼中放弃对王某的赔偿请求,则刘某对王某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AB两项,《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C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 第22题:

    问答题
    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正确答案: 产品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