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题目

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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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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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8年中国公民张某与赵某在瑞士结婚,后因为工作原因赵某决定定居在瑞士,而张某也因为某些原因到加拿大定居。根据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实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若赵某在瑞士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赵某可以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B.若张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处理该离婚案件应当适用我国法

    C.若张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关于二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动产适用中国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D.赵某向瑞士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一项生效的离婚判决,赵某向我国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若我国与瑞士不存在任何条约及互惠关系,则我国应当拒绝该申请


    正确答案:AB
    [考点] 涉外婚姻的管辖与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 A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第23条第l款,原被告之一只要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如何。
    根据《民诉意见》,我国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华侨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我国婚姻缔结地法院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法院有管辖权。(2)华侨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原住所地或最后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3)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另一方居住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即使国外一方已在其居住地法院起诉。(4)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中国公民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即使外国人在其本国法院起诉。由上可知,A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法院处理赵某的离婚案,应当适用我国法。所以B项正确。注意,该法认为离婚所涉及的财产分割也适用法院地法,并未区分动产不动产,所以C项错误。最高法就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专门发布了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所以D项错误。故AB项正确。

  • 第2题:

    甲某是美国公民,1999年他与中国公民乙某在美国结婚,2005年甲某和乙某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适用哪国法律?

    A、美国法
    B、美国法、中国法均可
    C、中国法
    D、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答案:C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 第3题:

    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中国法院有权受理此离婚诉讼,C项正确。

  • 第4题:

    2008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0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1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被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正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该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由此可见,本案中,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都可以适用,关键在于确定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因为被扶养人一直生活在中国,其经常居住地和其监护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都在中国,因此与中国具有最为密切的联系,中国法更有利于保护其权益,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 第5题:

    中国公民吴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吴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吴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吴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己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正确答案:正确

  • 第6题:

    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2011年10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2012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如受理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正确答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 第7题:

    198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8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某和刘某,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8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王某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刘某回到国内。王某后来也回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李某结婚。1989年刘某向其原来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王某支付自1983年至今的生活费XX元,并应由被告承担其离婚后每月抚养费XX元。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


    正确答案: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扶养法律关系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 148 条规定,应该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本案件中,被扶养人的住所地、国籍、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都是在中国,所以中国应该与该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中国法。

  • 第8题:

    198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8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某和刘某,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8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王某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刘某回到国内。王某后来也回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李某结婚。1989年刘某向其原来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王某支付自1983年至今的生活费XX元,并应由被告承担其离婚后每月抚养费XX元。假设,在王某死亡前,刘某并没有提出离婚的请求,而在王某死亡后,刘某和李某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对于遗产中的动产部分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处理; 遗产中的不动产部分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处理。

  • 第9题:

    下列说法或做法中正确的有几项?

    • A、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 B、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关于甲乙婚姻的有效性、离婚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应分别适用瑞士法、中国法
    • C、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l999年结婚,2000年乙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之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 D、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在国外留学时结婚,但未定居。甲回国后欲起诉离婚,应由甲或乙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B,C,D

  • 第10题:

    问答题
    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将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

    正确答案: 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气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造用中国法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将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

    正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赵小虎的父亲赵耿虎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中国公民女甲与英国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到希腊定居。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所适用的法律是 ( )
    A

    中国法律

    B

    日本法律

    C

    英国法律

    D

    希腊法律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日本公民尤美在上海购买公寓一套,后因其回国,将公寓卖给另一日本公民大岛,双方因付款发生纠纷,在我国法院起诉,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

    中国法

    选择适用中国法或日本法

    日本法

    重叠适用中国法与日本法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诉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中国法。

     

  • 第14题:

    中国公民王某将甲国公民米勒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将幼子的监护权判决给她。王某与米勒的经常居所及主要财产均在上海,其幼子为甲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离婚事项,应适用中国法
    B.夫妻财产的分割,王某与米勒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
    C.监护权事项,在甲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
    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A项,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故A正确;
    B项,夫妻财产关系,首先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本案王某是中国籍、米勒是甲国籍,二人经常居所均在中国上海,主要财产所在地也在中国上海,因此双方可以选择夫妻财产分割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B正确:
    C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法律,C正确;
    D项中“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说法错误。

  • 第15题:

    中国公民夏某(男)与中国公民冯某(女)1997年在沈阳结婚。婚后夏某自费到加拿大留学,200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美国纽约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2002年8月,夏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夏某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冯某。冯某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


    正确答案: 纽约州法院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仍可以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 第16题:

    张某(女,23岁,未婚,公司员工)在一社交场合与俞某(男,35岁,已离婚,有一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双方决定结婚,并于2009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张某生了一个女儿。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性格爱好不同,生活中常发生矛盾。2014年6月,张某认识李某(后),导致家庭关系更加紧张。俞某感觉无法再维持婚姻,于是提出离婚。张某考虑之后,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其分歧之处有三点: 1.双方所生孩子由谁抚养?离婚时,孩子满3周岁,双方都想争得抚养权; 2.俞某在婚前购置的轿车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俞某在购置该车时,曾向人借款2万元。 这笔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请就以上三点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孩子应该由张某抚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款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无其他子女方可以优先考虑。据此,张某无其他子女,而俞某原有一子女,。
    2.俞某在婚前购置的轿车是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3.俞某在购置该车时,曾向人借款2万元,这笔债务属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17题:

    1995年,中国籍公民超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


    正确答案: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 第18题:

    中国公民女甲与英国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到希腊定居。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

    • A、中国法律
    • B、日本法律
    • C、英国法律
    • D、希腊法律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将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


    正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赵小虎的父亲赵耿虎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 第20题:

    1995年,中国籍公民超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


    正确答案: 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 第21题:

    问答题
    中国公民夏某(男)与中国公民冯某(女)1997年在沈阳结婚。婚后夏某自费到加拿大留学,200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美国纽约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2002年8月,夏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夏某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冯某。冯某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

    正确答案: 纽约州法院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仍可以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198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8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某和刘某,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8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王某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刘某回到国内。王某后来也回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李某结婚。1989年刘某向其原来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王某支付自1983年至今的生活费XX元,并应由被告承担其离婚后每月抚养费XX元。 对于刘某提出的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

    正确答案: 中国 1986年《民法通则》第 1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对于刘某提出的离婚请求,应该适用案件受理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来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中国公民女甲与英国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到希腊定居。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 )
    A

    中国法律

    B

    日本法律

    C

    英国法律

    D

    希腊法律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