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因管理的成立与效力,中国主张()A、适用事物管理地法B、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C、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D、法律对此未做出规定

题目

对于无因管理的成立与效力,中国主张()

  • A、适用事物管理地法
  • B、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
  • C、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
  • D、法律对此未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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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哪些主张?


    参考答案:(1)适用事务管理地法。采用这一冲突规则的国家认为,无因管理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不能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当事人属人法,而作为值得提倡的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应适用事务管理地法,如日本。
    (2)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如波兰。
    (3)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如奥地利。(4)适用本人住所地法。这主要是认为无因管理制度是为保护本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因此应以本人的住所地作为无因管理之债的准据法。

  • 第2题:

    对于无因管理的准据法的选择,各国一般主张适用()

    A.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B.管理地法

    C.本人本国法

    D.管理人本国法


    参考答案:B

  • 第3题: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 )


    参考答案:正确

  • 第4题:

    对于无因管理准据法的选择,一般主张应适用()

    • A、事物管理地法
    • B、法院地法
    • C、当事人属人法
    • D、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正确答案:A

  • 第5题:

    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 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 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 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正确答案:D

  • 第6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正确答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均属于事实行为,他们分别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其构成要件和效力如下: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①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a.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现有财产的增多和现有财产应减少而没有减少。
    b.另一方受到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应增加的财产而未增加和不应减少的财产而减少。
    c.一方得利与他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得利是他方受损的原因,而他方受损是由一方得利所引起。
    d.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获利一方的受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包括无法律上的根据和无合同上的原因。无论是自始无法律上根据,或者是以后丧失了法律上的根据,都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e.以下四种行为即使符合构成要件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因不法目的而为给付;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的给付。
    ②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在性质上属于事件。其效力就是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享有要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义务。但是,返还利益的范围,依得利人得利的心理状态即是否知情而有所不同:
    a.得利人于得利时为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自己的得利无法律根据的,返还的利益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
    b.得利人于得利时是恶意即知道其得利无法律根据的,则应当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利益。
    c.得利人于得利时为善意其后为恶意的,以其知道所得利益无法律根据时的尚存利益和该利益所生孳息为返还对象。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①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a.管理人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b.须管理人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c.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只要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不论管理人是否知道本人为何人,均可构成无因管理。
    ②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作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作为债务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构成如下:
    a.管理人至少负有三项义务:妥善管理的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
    b.本人支付费用的义务。包括三项:向管理人偿付为管理而直接支出的费用;承担管理中所设定的必要债务;赔偿管理人的损失。
    必须注意,就本人而言,除在管理人确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出异议以外,不得任意以有违本人意志或有损本人利益为借口,拒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同时,本人有义务及时受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简述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8题:

    填空题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 )

    正确答案: 无因管理之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对于无因管理准据法的选择,一般主张应适用 ( )
    A

    事务管理地法

    B

    法院地法

    C

    当事人属人法

    D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真题]
    A

    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

    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

    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

    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3个:①管理他人事务;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③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甲的救火行为虽然主观上最终是为自己,但也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只要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使同时有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在构成无因管理方面不受影响。因此,甲的救火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C两项,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乙是房屋的所有人,丙作为房屋的使用人,有财产在房屋中。因此二人均因甲的救火行为而受益,甲均可要求他们就自己救火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D项,甲的救火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使保险公司减少了理赔数额,但甲救火时并无为A公司管理的意思

  • 第11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正确答案: (1)管理人之义务。包括:第一,主给付义务。管理人的主给付义务是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第二,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包括:一是通知义务,管理人在管理事务开始后,应尽可能及时通知本人,听取本人的意见,是否要继续管理,除非情况急迫外,在本人有指示时,应听候本人指示管理;二是报告义务,在管理事务终止时,应向本人报告管理的情况和管理的结果;三是结算义务,因管理事务收取的物品、金钱及其孳息等应交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或利益应移转给本人,如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本人钱财的,应支付利息。
    (2)管理人之权利。包括:第一,费用的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得请求本人偿还。管理人请求本人偿还的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损失。第二,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得请求本人代为清偿。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得请求损害赔偿。
    (3)损害赔偿。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本人损害的,通常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即管理人符合管理事务的一般要求,只是管理方式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失的,有重大过失的,负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过失的,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对于无因管理的准据法的选择,各国一般主张适用( )
    A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B

    无因管理地法

    C

    本人本国法

    D

    无因管理人本国法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简述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参考答案: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这是处理无因管理之债的基本原则。


  • 第14题:

    对于无因管理的成立与效力,中国主张()

    A.适用事物管理地法

    B.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

    C.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

    D.法律对此未做出规定


    参考答案:D

  • 第15题:

    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答案:
    解析:
    1、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区别于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行为效果,直接作用于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本人,也成立无因管理。如果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为他人”的判断标准,是依社会通常客观标准,就是以本人事实上受益为准。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管理,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因为是为本人谋取利益,因此管理行为不仅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的行为(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二版第75页)。笔者认为,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不作为,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管理的事务,可以是经济的事务,也可以是非经济的事务,如我国台湾民法第175条规定“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管理者”一段,即可明了。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继续的行为,也可以是一时的行为。但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如有的为病人祈祷、为朋友介绍恋人;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保存赃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不能作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105.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务。他人的事务依据事务的性质,有的学者将它分为三种:客观的他人事务、纯粹的自己事务和中性的事务。如我国台湾郑玉波。有的学者将它分为两种: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如我国台湾王泽鉴、我国大陆学者洪学军。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加细化,将他人的纯粹的自己的事务也纳入其中进行分析研究。中性的他人事务与主观的他人事务在概念上是一致的。 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缮;对落水的人进行救助;对失火的房屋的抢救等。管理客观的他人事务足以成立无因管理。 主观的他人事务(亦称中性的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如何判断为他人事务,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对于中性事务,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客观上无从判断,应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定之,因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王泽鉴着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37页)。但管理人的主观意思是内在的,对于本人来说无从判断,在诉讼实践上无法操作。大陆学者洪学军认为,如何判定是否属于主观的他人事务,不能仅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而须依其行为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结果之归属,客观地加以决定。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如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自己事务(西南政法大学,洪学军,2004年10月16日发表的《无因管理制度研究》)。后者的观点,是务实的,便于实际操作。纯粹的自己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事务。如自己修理自己的房屋,清偿自己的债务。管理人在管理中管理自己的事务当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认为管理人所作出的管理行为是为他人的管理,为误信管理,因实际上最终利益的归属属于管理人自己,管理人与本人主体的合一,也就没有了他人之存在。 (2)、无法律上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但是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可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义务,应依客观判定。

  • 第16题:

    对于无因管理的准据法的选择,各国一般主张适用()

    • A、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 B、管理地法
    • C、本人本国法
    • D、管理人本国法

    正确答案:B

  • 第17题:

    下列有关无因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无因管理人只要有认识能力即可,可以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 B、管理人误将自己的事务作为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管理的,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 C、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同时也有为自己利益的动机或者自己也间接受益,不能构成无理
    • D、无因管理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问答题
    简述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正确答案: (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财产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事务。所谓管理,是对事务的照看、料理等,该管理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下列事务的管理除外:第一,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第二,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第三,单纯的不作为行为。第四,依照法律规定需由本人实施,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效力上的意思,故无需表示,该意思称管理意思。管理意思是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管理人是否为他人谋利益而管理的,应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是否为他人利益,应以客观上是否使他人受益为准。管理人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的,如构成不当得利,可按不当得利之债处理;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干涉和侵犯的,按侵权行为处理。
    (3)无法律上的原因。指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时,超出义务范围管理事务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应以管理人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为标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哪些主张?

    正确答案: (1)适用事务管理地法。采用这一冲突规则的国家认为,无因管理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不能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当事人属人法,而作为值得提倡的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应适用事务管理地法,如日本。
    (2)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如波兰。
    (3)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如奥地利。(4)适用本人住所地法。这主要是认为无因管理制度是为保护本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因此应以本人的住所地作为无因管理之债的准据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正确答案: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这是处理无因管理之债的基本原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要回答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对于无因管理的准据法的选择,各国一般主张适用()
    A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B

    管理地法

    C

    本人本国法

    D

    管理人本国法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对于无因管理的成立与效力,中国主张()
    A

    适用事物管理地法

    B

    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

    C

    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

    D

    法律对此未做出规定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