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7名调解员组成,其中1名是厂办副主任,2名是厂劳动工资处副处长,2名是工会代表,2名是职代会推举的代表。厂办副主任担任主任。2009年3月5日,该厂女工潘某在上班时一时兴起唱起了流行歌曲,厂里根据规章制度,决定给予潘某50元的经济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潘某不服,找厂长讲理,厂长让潘某找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3月28日,潘某找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即厂办副主任)陈某,要求重新考虑对自己的处分。4月4日,陈某通知潘某厂方愿意改变处分的决定,但现在正要准备迎接上级

题目

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7名调解员组成,其中1名是厂办副主任,2名是厂劳动工资处副处长,2名是工会代表,2名是职代会推举的代表。厂办副主任担任主任。2009年3月5日,该厂女工潘某在上班时一时兴起唱起了流行歌曲,厂里根据规章制度,决定给予潘某50元的经济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潘某不服,找厂长讲理,厂长让潘某找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3月28日,潘某找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即厂办副主任)陈某,要求重新考虑对自己的处分。4月4日,陈某通知潘某厂方愿意改变处分的决定,但现在正要准备迎接上级企业管理大检查,到下个月再说。5月3日潘某接到盖有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章的通知,让她5月4日到工会办公室听候处理意见。潘某去后,陈某以调解委员会名义宣布,维持厂里原来对潘某的处理决定。本案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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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潘某不服某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卫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周后,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

    A.潘某可以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B.潘某可以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C.潘某可以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
    D.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答案:A,B,C
    解析:
    A项错误。由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诉讼程序已经终结,所以潘某不能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题目中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并没有任何错误,所以潘某既不能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C项错误。理由同B。D项正确。卫生局在案件结束后,又作了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行为,属于一个新的行政行为,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本题答案选ABC。

  • 第2题:

    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根据《保险法》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B.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C.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
    D.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不得向刘某主张赔偿请求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损失赔偿原则。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可知,潘某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其不能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只能请求甲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A错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据此可知,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以相应扣减全部赔偿额,即无须再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选项B正确。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据此可知,甲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而不能以潘某的名义行使,选项C错误。保险人依照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甲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不足以弥补的损失,潘某可向刘某请求赔偿,选项D错误。

  • 第3题:

    某县公安局以某商场保安朱某非法搜查潘某身体为由给予朱某10日拘留、罚款800元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公安局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送达给朱某
    B:县公安局应当及时通知朱某的家属
    C:县公安局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给潘某
    D:若潘某未收到处罚决定书副本的,也可起诉,但须证明处罚决定存在

    答案:A,B,C,D
    解析:
    在本案,朱某是加害人,潘某是被侵害人,县公安局的处罚中包含拘留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据此,A、B、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D项正确。

  • 第4题:

    电焊班长冶某带领焊工潘某等人进行油管廊架焊接任务,潘某发现电焊机龙头线不够长,在未分断电源的情况下,就进行龙头线加长的接线工作,由于潘某未穿工作鞋,当赤手掐住线头时,即引起触电,等到冶某发现已为时太晚,潘某触电死亡。 根据规范要求本案违规之处为:()

    A潘某无电工作业证进行电工操作

    B潘某未按要求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C龙头线接线加长

    D潘某未断电作业


    A,B

  • 第5题: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并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主任。


    正确答案: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

  • 第6题:

    2010年4月5日,职工张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企业扣发了部分工资,张某不服与企业发生争议。企业提出必须先在本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张某不同意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宣布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而张某在争议发生后1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合法。因为是否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张某不同意调解,调解委员会无权对该争议进行调解。

  • 第7题:

    潘某向区卫生局提交设立医院的相关材料,区卫生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若诉讼过程中,区卫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周后,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潘某可以撤回 撤诉申请,请 求法院恢复诉 讼,继续审理 该案
    • B、潘某可以对法 院所作的准予 撤诉裁定提出 上诉
    • C、潘某可以申请 再审,请求法 院撤销准予撤 诉的裁定
    • D、潘某可以对卫 生局新的处罚 决定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B,C

  • 第8题:

    单选题
    某食品加工企业欲在企业内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不包括()
    A

    职工代表

    B

    用人单位代表

    C

    工会代表

    D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填空题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并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主任。

    正确答案: 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不定项题
    下列情形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M机械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

    M机械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被总经理任命为调解委员会主任

    C

    施某住院医疗费报销问题首先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D

    施某不同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11题:

    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陈某的妻子找到该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潘某和副科长李某帮忙,并送二人各1万元。潘某和李某为陈某开脱罪责而出谋划策,最终被害人出示了一份陈某强奸不成立、是自愿行为的申请,潘某向该案的承办人提出对陈某取保候审,陈某因此被释放。对潘某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潘某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主体
    B.潘某的行为只是使陈某改变了强制措施,但其仍然可以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所以潘某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并不是很严重
    C.潘某的行为已经使陈某脱离司法机关侦控。行为性质很严重
    D.潘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徇私枉法罪的认定,潘某的行为致使嫌疑人陈某脱离侦控,行为性质严重,构成徇私枉法罪。

  • 第12题:

    潘某不服某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卫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周后,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潘某可以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B:潘某可以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C:潘某可以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
    D: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
    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为一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 第13题: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担任。

    A . 职工代表
    B . 用人单位代表
    C . 工会代表
    D . 劳动行政部门

    答案:C
    解析:
    2016教材P164页,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答案选C。

  • 第14题:

    假设张某与有关单位发生争议,张某想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与单位就工伤医疗费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 B、张某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争议,可以进行协商
    • C、张某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 D、张某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B,D

  • 第15题:

    电焊班长冶某带领焊工潘某等人进行油管廊架焊接任务,潘某发现电焊机龙头线不够长,在未分断电源的情况下,就进行龙头线加长的接线工作,由于潘某未穿工作鞋,当赤手掐住线头时,即引起触电,等到冶某发现已为时太晚,潘某触电死亡。 请分析此件事的事故原因:()

    • A、潘某无电工作业证带电操作
    • B、带电进行龙头线加长接线
    • C、潘某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 D、未采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措施

    正确答案:A,B,C

  • 第16题:

    潘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电冰箱的买卖合同,由潘某向张某提供200台冰箱,在潘某准备向张某发货时,事先通过电话与张某联系,却被电信局告知张某已变更住所,致使潘某不知向何处发货。此时潘某应如何处理()

    • A、因履行不能而合同无效
    • B、可解除合同
    • C、可终止履行
    • D、可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在用人单位内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 A、用人单位代表
    • B、工会代表
    • C、职工监事
    • D、职工代表

    正确答案:A,B,D

  • 第18题:

    多选题
    电焊班长冶某带领焊工潘某等人进行油管廊架焊接任务,潘某发现电焊机龙头线不够长,在未分断电源的情况下,就进行龙头线加长的接线工作,由于潘某未穿工作鞋,当赤手掐住线头时,即引起触电,等到冶某发现已为时太晚,潘某触电死亡。 根据规范要求本案违规之处为:()
    A

    潘某无电工作业证进行电工操作

    B

    潘某未按要求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C

    龙头线接线加长

    D

    潘某未断电作业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潘某失踪8年,经公安机关侦查仍下落不明。潘某的妻子及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告潘某失踪,法院审理后宣告潘某失踪,并指定潘某的妻子为财产代管人。妻子代管着潘某百万元财产,不愿申请宣告潘某死亡,潘某的父亲便单独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潘某死亡,这种情况可以吗?

    正确答案: 法院在此案的处理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可以看出,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其不愿意申请宣告死亡,其他顺序的人不能越位申请宣告死亡。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就其利益的权衡有所不同。配偶最为特殊,与失踪人有最为亲密的人身关系,因为宣告死亡意味着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配偶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相比,在宣告死亡问题上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申请宣告死亡是利害关系人按照顺序申请,并没有确定配偶为唯一的申请人。在查明配偶基于财产掌控或恶意转移财产等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不提出申请,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权。
    我们同意另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上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长期失踪人所涉及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社会生活秩序得以保障。从我国《民法通则》的原文来看,第二十三条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无先后顺序之分。如果因为第一顺序的配偶基于各种原因长久不申请宣告死亡,而无法启动宣告死亡的程序,失踪人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将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显然与立法的本意相悖。
    第二,宣告公民死亡后随之而来的就是遗产的继承问题,《继承法》明确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果配偶不申请宣告死亡,其他继承人永远也不可能继承遗产,这等于变相剥夺了其他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比如男方先后有两个妻子,与前妻生育了子女。男方失踪多年,现任妻子基于财产因素拒不申请宣告男方死亡就会导致无法启动继承程序,男方与前妻所生子女的继承权将实际落空。至于说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子女的配偶)支付赡养费,这和财产继承完全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财产数额的取得上也可能相差甚远。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是1988年出台的,20年后的今天,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公民的财产状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当时制定司法解释时恐怕没有考虑到配偶一方可能基于控制财产的目的而恶意拒绝宣告死亡的情况。从配偶本身来说,宣告死亡的确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终止,但不宣告死亡,夫妻一方失踪的现实也无法改变。如果说配偶与失踪一方感情深厚,其完全可以选择不再结婚,万一以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就自然恢复了,从这个角度来说,宣告死亡对配偶一方的身份关系并无太大损害。当配偶的身份关系(只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与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变相剥夺法定继承权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应该保护谁的利益,应该是比较清楚的,更何况那种假借感情之名实为控制财产的情形了。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确立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明确配偶为申请宣告死亡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具有合理性。如果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不顾失踪人亲属的感情抢先申请宣告死亡,显然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因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有先后顺序之分,但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已经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基于掌控财产等目的拒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给予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救济手段,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公平理念。
    针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问题,梁慧星教授在给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讲授“民法解释学”时指出:根据最高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第一顺序配偶不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其他人无权提出申请。但如果第一顺序配偶拒不提出申请,目的是为了得到财产,这样就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应有顺序,另一种认为不应该有顺序,到底哪一种解释正确?我们用目的解释方法来探讨这一问题。死亡宣告程序与宣告失踪是完全相同的,但宣告死亡的财产需要继承,由继承法具体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决不是保护被宣告死亡人,而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失踪宣告的立法目的却是为了保护失踪人,对其财产需指定财产代管人,两种情况的立法目的截然不同。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目的,其配偶以种种理由拒不提出申请,违背了目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多数学者认为,对配偶恶意拒绝宣告死亡的情形应该有救济手段,否则会严重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其结果背离了设立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初衷。
    因此,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已经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下,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