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4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丙、丁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2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D、丙、丁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是40万元的债权

题目

甲对乙享有4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丁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
  •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2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 D、丙、丁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是40万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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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更多“甲对乙享有4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对乙享有20万元债权,丙、丁作为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丁的保证都是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丁事后约定分别担保5万元和15万元,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若丙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丁分担责任


    正确答案:AD
    56.【答案】AD 【考点】 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及保证范围【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都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第2题:

    甲银行对乙享有60 万元借款债权,还款期限为2012 年8 月20 日,就该笔借款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另外,乙又邀请丁提供担保,丁与甲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办理抵押登记。此外,丙在甲银行存有一笔定期存款。则关于本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甲对乙行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B.甲对丙主张的权利,既存在除斥期间,又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前者可以自由约定, 后者不可以自由约定

    C.丙对于甲主张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D.甲对丁主张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在我国,诉讼时效只能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甲对乙行使的是债权请求权,当然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故A选项正确。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该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题中甲和丙订立了保证合同,依据法条,保证合同既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又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前者可以自由约定,后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B选项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据此,C项中对于甲主张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C选项正确。甲向丁主张的是抵押权,抵押权是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没有过,抵押权人就可以主张抵押权。因此,D项表述错误,依题意当选。
    【相关考点梳理】1.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在我国,诉讼时效仅适用于两类请求权:①债权请求权;②继承请求权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诉讼时效规定》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是诉讼时效的客体: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2)根据“学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①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③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亲子认领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④基于相邻关系而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其中有的是物权请求权,有的是基于占有的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 第3题: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若甲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请求乙履行清偿义务以及丙、丁、戊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哪些正确?( )

    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
    C.甲请求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诉讼时效中。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本题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保证人,戊为抵押人。根据《民法总则》第192条及《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主动清偿的不得请求返还;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抵押权人请求受偿的法院不予保护。此外,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题答案为ACD。

  •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请回答以下85~88题。

    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答案:A,D
    解析: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选项A正确,B错误。由于丙和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即使更改保证合同中的连带保证责任条款,并非应当征得甲的同意,只是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选项C错误。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AD。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选项A正确。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可选择由物保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故C正确,B不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正确。


    (原答案为AB)。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选项A正确。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担保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正确。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选ABC。本题当年公布的答案为AB,《物权法》实施后,C也应为正确答案。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选项A错误。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选项B正确。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选项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请回答以下85~88题。

    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年,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
    C: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答案:A,B,C
    解析: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选项A正确,B错误。由于丙和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即使更改保证合同中的连带保证责任条款,并非应当征得甲的同意,只是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选项C错误。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AD。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选项A正确。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可选择由物保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故C正确,B不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正确。


    (原答案为AB)。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选项A正确。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担保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正确。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选ABC。本题当年公布的答案为AB,《物权法》实施后,C也应为正确答案。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选项A错误。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选项B正确。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选项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 第6题:

    甲银行对乙享有60万元借款债权,还款期限为2008年8月20日,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丁与甲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办理抵押登记。此外,丙在甲银行存有一笔定期存款。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对乙行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B.甲对丙主张的权利,即存在除斥期间,又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前者可以自由约定,后者不可以自由约定
    C.丙对于甲主张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D.甲对丁主张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D
    解析:

  • 第7题: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 A、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 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 C、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D、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C,D

  • 第8题: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1年,下列说法哪些正确?()

    • 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 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
    • C、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 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正确答案:A,B

  • 第9题:

    多选题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2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B

    若乙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丙仍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C

    甲主张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法院不予支持

    D

    倘若甲催告丙还款,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的诉讼时效。选项A: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选项C://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选项D://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因此此时是可能成立新的保证合同,而不是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 第10题:

    不定项题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1年,下列说法哪些正确?()
    A

    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B

    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

    C

    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

    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本题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保证人,戊为抵押人,在诉讼时效超过1年后,甲对乙的债权仍然存在,只不过该债权变为自然债权,乙履行该债务为自愿履行,不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依据《民通意见》第171条的规定,乙无权要求甲返还,故A选项正确。丙作为保证人,在诉讼时效超过以后,承担保证责任的,除经债务人委托外,不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因为如果认定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则会使债务人的时效利益受损,故B选项正确。依据《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对于物保,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2年内仍可行使担保物权,故C选项错误。只有在诉讼时效进行的过程中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以后,债务人承认债务不是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而是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产生新债的问题,故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对乙享有50万元的债权,丙为乙的保证人。后经甲允许,乙将3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丁,但未经丙同意。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因为乙未告知债务转让的事情,故丙不再为乙的保证人

    B

    丙对30万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C

    丙变为乙和丁的保证人

    D

    甲不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和《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有权就30万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依旧要对20万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第12题:

    单选题
    甲企业对乙企业享有100万元的债权,并由丙企业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该债权所剩时效期间只有3个月,此时甲企业与丁企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了乙企业与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1年后,因乙企业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丁企业可对乙企业行使债权请求权

    B

    乙企业可对丁企业的债权请求权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C

    丁企业对丙企业享有保证之债的请求权

    D

    甲企业与丁企业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自通知到达乙企业时生效


    正确答案: A
    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让与协议自签字时生效,通知仅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故D项错误;依据《诉讼时效解释》第19条的规定,债权让与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时效中断,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依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6个月内,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故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

  • 第13题:

    甲对乙享有4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丁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2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丙、丁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是40万元的债权


    参考答案:A

  • 第14题:

    2009年3月,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丙企业和丁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丙、丁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10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丙、丁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企业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丁企业则认为自己与丙企业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丁企业对自己的债务人戊企业享有4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丙企业、丁企业和戊企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丙企业、丁企业承担责任,由戊企业代替丁企业向自己偿还40万元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企业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企业提出自己对乙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戊企业代替丁企业偿还4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丙企业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 行使先诉抗辩权。 本题中,丙企业和丁企业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丙企业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丁企业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本题中,丙企业与丁企业作为保证人彼此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但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丁企业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丙企业与丁企业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丙企业和丁企业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题中,丁企业怠于行使自己对戊企业的到期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 第15题:

    共用题干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请回答以下85~88题。

    若乙的朋友己与乙达成协议,由其代替乙向甲还款,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该协议在通知甲后发生效力
    B:如甲同意该协议,则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甲同意该协议,戊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若甲、戊都同意该协议,甲对戊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

    答案:B,D
    解析: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选项A正确,B错误。由于丙和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即使更改保证合同中的连带保证责任条款,并非应当征得甲的同意,只是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选项C错误。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AD。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选项A正确。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可选择由物保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故C正确,B不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正确。


    (原答案为AB)。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选项A正确。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担保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正确。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选ABC。本题当年公布的答案为AB,《物权法》实施后,C也应为正确答案。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选项A错误。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选项B正确。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选项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 第16题:

    共用题干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请回答以下85~88题。

    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C: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C,D
    解析: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选项A正确,B错误。由于丙和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即使更改保证合同中的连带保证责任条款,并非应当征得甲的同意,只是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选项C错误。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AD。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选项A正确。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可选择由物保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故C正确,B不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正确。


    (原答案为AB)。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选项A正确。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担保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正确。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选ABC。本题当年公布的答案为AB,《物权法》实施后,C也应为正确答案。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选项A错误。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选项B正确。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选项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 第17题:

    甲银行对乙享有60万元借款债权,还款期限为2008年8月20日,而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丁与甲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办理抵押登记。此外,丙在甲银行存有一笔定期存款。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对乙行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B.甲对丙主张的权利,即存在除斥期间,又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前者可以自由约定,后者不可以自由约定
    C.丙对于甲主张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D.甲对丁主张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D
    解析:
    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有四种例外:存款、企业债券(股票)、补足(公司法出资规定)、国家财产,A、B、C正确。抵押权属于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规定,D错误,应选。

  • 第18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丁公司在与债权人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清偿欠款。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
    B.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C.乙银行只能要求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
    D.乙银行有权要求丁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D
    解析:
    (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2)各保证人之间内部的份额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 第19题:

    甲企业对乙企业享有100万元的债权,并由丙企业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该债权所剩时效期间只有3个月,此时甲企业与丁企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了乙企业与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1年后,因乙企业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丁企业可对乙企业行使债权请求权
    • B、乙企业可对丁企业的债权请求权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 C、丁企业对丙企业享有保证之债的请求权
    • D、甲企业与丁企业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自通知到达乙企业时生效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列题。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 A、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 B、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C、如甲、乙通知了丙、丁,则丙、丁应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
    • D、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多选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丁公司之间内部约定: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丁公司在与债权人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清偿欠款。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乙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

    B

    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C

    乙银行只能要求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

    D

    乙银行有权要求丁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D,A
    解析: (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2)各保证人之间内部的份额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 第22题:

    多选题
    甲向乙借款24万元,丙、丁在甲乙的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栏内分别签名。合同也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A

    乙应首先起诉甲,丙、丁享有先诉抗辩权

    B

    乙有权不起诉甲,而直接起诉丙、丁

    C

    丙、丁对24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D

    丙、丁对24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本题涉及保证合同的形式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在主合同订有保证条款,并有保证人的签名;保证人在主合同中未订保证条款,但在保证人栏中签名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例中,丙丁为共同的连带保证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

    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

    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

    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正确答案: A
    解析:
    D项,《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丙公司是债务人,乙公司是债权人,若发生实现质权的情形,甲公司从乙对丙的债权中优先受偿,地位类似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所以丙对乙的抗辩可以向甲主张。
    A项,《物权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乙公司清偿主债务,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即甲公司提供的保证消灭,乙公司提供的债权质权反担保也消灭。
    B项,《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未通知丙公司,则债权转让对丙不生效,丁公司不能向丙主张。反之,如果是在债务的转让中债务人将合同中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C项,《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甲、乙在设立债权质权时不能约定流质条款。

  • 第24题:

    多选题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

    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B

    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C

    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D

    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选项D正确。根据该条第1款的规定,甲可选择,只是物保人在人保之外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B项不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