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韦伯的法律类型理论是建立在其社会行为的理想基础之上的。具体说来,韦伯是根据两条标准对法律进行分类的;一是形式标准,据此可以把法律分为形式法和实质法;另一是理性标准,据此可以把法律分为理性法和非理性法。把这两条标准结合起来,他构建了四种法律类型,即形式理性法、形式非理性法、实质理性法、实质非理性法。
(1)形式非理性法律
它是指执法者以巫术、魔力等非理性的手段进行裁决。
(2)实质非理性法律
它是指按照宗教首领或者长者的意志执行的法律体系。
(3)实质合理性法律
它是指把成文规则和案件的特殊情况结合在一起进行考虑的法律体系。
(4)形式合理性法律
它是现代西方特有的法律类型,也是法理型同志的统治的基础,只有这种形式合理性法律统治下的社会才能称之为“法治社会”。
更多“试论韦伯的法律类型理论。”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韦伯的理论,合法性的权威不包括()。

    • A、传统的
    • B、超凡的
    • C、合理的
    • D、法律的

    正确答案:C

  • 第2题:

    下列哪些组织类型属于韦伯官僚制理论认为的组织类型()

    • A、完整的组织
    • B、神秘化的组织
    • C、传统的组织
    • D、合理化-合法化组织

    正确答案:B,C,D

  • 第3题:

    简述韦伯的社会行动类型。


    正确答案: 韦伯从理想类型的思想出发,对社会行动做出区分,可以分为一下四类:
    1、目的合理性行动。这种行动把对外界对象以及他人行为的期待作为达到目标的手段,并以最有限的途径达到目的和取得成效。
    2、价值合理性行动。它表现为对纯粹自身行为本身的绝对价值的所持的信仰,无论这种价值是表现在哪一方面。这种行动并不考虑有无现实成效。
    3、情感的或情绪的行动。即由于现实感情冲动或感情状态引起的行动。
    4、传统的行动。即通过习惯而进行的行动。

  • 第4题:

    韦伯认为,就传统型统治的纯粹类型而言,传统本身就直接决定了法律的()

    • A、形式
    • B、内容
    • C、风格
    • D、样式

    正确答案:B

  • 第5题:

    试论述拉兹的法律功能理论。


    正确答案:(1)拉兹认为,全面认识法的功能,首先应规则功能和社会功能。
    (2)法律的规则功能来源于其规则性,指引人们的行为,分为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
    (3)法律的社会功能是指由诸多法律所确立和规制的法律制度,分别承担并完成着各自的社会作用。
    (4)法律的社会功能分为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
    (5)直接功能是由法律的遵守和适用所确保完成的功能;间接功能是指体现在人们行为的态度、情感、意见和风尚之中,它并非法律的适用本身,而是法律试图获得的结果。

  • 第6题:

    在韦伯看来,法律秩序理论的两对基本尺度是()。

    • A、形式/实质
    • B、真理/假象
    • C、理性/非理性
    • D、合理/合法
    • E、有序/无序

    正确答案:A,C

  • 第7题:

    简述韦伯的行政理论?


    正确答案: (1)理想的行政组织。
    (2)韦伯对权力的分类。
    (3)理想的行政组织的管理制度。

  • 第8题:

    问答题
    试论德沃金关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理论。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韦伯认为,就传统型统治的纯粹类型而言,传统本身就直接决定了法律的( )
    A

    形式

    B

    内容

    C

    风格

    D

    样式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韦伯组织理论关于组织类型及其权力基础的观点?

    正确答案: 1.神秘型组织
    2.传统型组织
    3.合理化合法化组织
    理想的组织应以合理合法权力为基础,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这样才能有效地维系组织的连续和目标的达成。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根据韦伯的理论,合法性的权威不包括()。
    A

    传统的

    B

    超凡的

    C

    合理的

    D

    法律的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试论法律论证理论。

    正确答案: 法律论证理论是伴随现代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带来的伦理困境、学科分类研究的深入细化以及交叉学科研究的勃兴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法律论证理论作为一种法学理论,为法学提供了新的解释、理解法律实践的进路和方法;同时,伴随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深入,其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化和相对系统化的方法论指导;法律论证理论一方面借鉴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另一方面,其又是在法学框架体系内产生的新的研究成果。
    此外,法律论证理论本身还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新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法律论证的方法也不仅限于上述三种方法。目前,对法律论证的历史价值和地位盖棺定论尚为时过早。应当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传统的法律推理模式还是主流的推理方法,尤其在简单案件的推理中;而法律论证则多发生在对少数疑难棘手案件的处理中。法律论证理论并不是要颠覆和取代此前的法律推理模式,而是对此前理论的补漏和推进。当然,传统的法律推理模式与法律论证理论要解决的问题并非泾渭分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综合考量各方利弊后兼而采之。总之,无论是传统的法律推理方法还是法律论证,其都旨在体现公平正义之精神,旨在实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简述韦伯组织理论关于组织类型及其权力基础的观点?


    正确答案: 1.神秘型组织
    2.传统型组织
    3.合理化合法化组织
    理想的组织应以合理合法权力为基础,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这样才能有效地维系组织的连续和目标的达成。

  • 第14题:

    试论述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


    正确答案: 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
    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 第15题:

    简述韦伯集群理论的内容。


    正确答案:韦伯把影响工业区位的经济因素分为区域因素和位置因素。认为实际对区位起作用的区域因素主要是运输成本(运费)与劳动成本(工资),实际上对区位因素起作用的位置因素包括集聚因素和分散因素。他试图以等差费用曲线作为分析工具来确定产业集聚程度。(集聚是自发的,是一种理论上的集聚)

  • 第16题:

    法律秩序(韦伯)


    正确答案:以社会学的角度看待政治现象,主权与家庭、血缘团体及市场共同体一样,都是社会组织的不同形式,政治共同体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独特之处仅仅在于它在其领土之内行使特别持久的权力,有一套合法性的法律规则。这种规则体系就构成了“法律秩序”。

  • 第17题:

    理想类型(韦伯)


    正确答案: 韦伯认为,社会科学也应当像自然科学那样,可以对所研究的对象获得规律性的认识并给予因果性的说明。“理想类型”便是社会学在这方面的特殊认识工具。它是研究者为研究社会和解释现实的一种概念工具。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它具有明显的康德主义色彩,是康德哲学中关于人类先天认识形式的思想在社会学中的发挥。韦伯去掉了康德哲学中先验论的思想。韦伯所关心的不是认识范畴的先验来源,而是认识范畴作为概念工具的现实作用。
    韦伯建立理想类型的思想动机之一,是为了避免当时流行的历史学派个别化和特殊化的研究方法的缺陷。在他看来,任何科学系统都不可能把现实中的所有个别现象都包括进去,因为科学本身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抽象。惯常使用的概念工具常常面临两种困境,即:或是由于概念过于宽泛,使其失掉现象的某种具体特征,或是由于概念过于狭窄,无法包容相关的现象,而他所致力建设的理想类型正是要摆脱上述困境。
    理想类型具有如下特点:
    1它作为理智上构造的概念工具,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因而不同于经验事实;
    2它作为考察现实的概念工具,又是在对繁多的经验进行整理后,突出了经验事实中具有共性的或规律性的东西,使之成为典型的形式。
    理想类型作为现实的某种变异形式,与现实本身保持有一定的距离。韦伯指出,现实中的行动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其过程与理想类型中的过程类似。
    韦伯关于理想类型的思想具有极为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它是韦伯用以进行历史的和社会学的比较研究的根据,也是他比较社会学的方法论基础。

  • 第18题:

    韦伯把法律类型分为()

    • A、形式理性法
    • B、形式非理性法
    • C、实质理性法
    • D、实质非理性法
    • E、经验性法

    正确答案:A,B,C,D

  • 第19题:

    在韦伯的理论中,权力有哪些类型?不同类型的权力有哪些特点?


    正确答案: 韦伯认为,被社会所接受的合法权力有三种类型:
    (1)传统型权力。这种权力建立在对习惯和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要求之上。这是一种由族长或部落首领来行使的权力。臣民或族人之所以服从,是基于对神圣习惯的认同和尊重。
    (2)个人魅力型权力。这是建立在对某个英雄人物或某个具有神赋天授品质的人的个人崇拜基础之上的权力。个人魅力型权力的维持在于其拥有能够使追随者或信徒们确信(或继续确信)自己的“盖世神力”。为此,他必须经常做出英雄之举,不断创造奇迹,而这在日常管理中是很难做到的。个人魅力型权力产生于动乱和危机之中,而崩溃于稳定秩序条件下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使这种权力制度化的尝试之中。所以个人魅力型权力不能作为政治统治的稳固制度的基础,
    (3)法理型权力。这类权力的依据是对标准规则模式的“合法化”的信念,或对那些按照标准规则被提升到指挥地位的人的权力的信念。这是一种对由法律确定的职位或地位的权力的服从。只有法理型的权力才能成为科层组织的基础,因为这种权力具有下述特征:
    第一,为管理的连续性提供了基础,因为权力是赋予职务而不是个人的,所以权力的运用不会因为领导者的更换而中断。
    第二,合理性,担任职务的人员是按照完成任务所需的能力来挑选的。
    第三,领导者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保证权力的行使。
    第四,所有权力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是按照组织任务所必需的职能加以详细划分的。

  • 第20题:

    多选题
    在韦伯看来,法律秩序理论的两对基本尺度是()。
    A

    形式/实质

    B

    真理/假象

    C

    理性/非理性

    D

    合理/合法

    E

    有序/无序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论述拉兹的法律功能理论。

    正确答案: (1)拉兹认为,全面认识法的功能,首先应规则功能和社会功能。
    (2)法律的规则功能来源于其规则性,指引人们的行为,分为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
    (3)法律的社会功能是指由诸多法律所确立和规制的法律制度,分别承担并完成着各自的社会作用。
    (4)法律的社会功能分为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
    (5)直接功能是由法律的遵守和适用所确保完成的功能;间接功能是指体现在人们行为的态度、情感、意见和风尚之中,它并非法律的适用本身,而是法律试图获得的结果。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试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论述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

    正确答案: 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
    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试论韦伯的法律类型理论。

    正确答案: 韦伯的法律类型理论是建立在其社会行为的理想基础之上的。具体说来,韦伯是根据两条标准对法律进行分类的;一是形式标准,据此可以把法律分为形式法和实质法;另一是理性标准,据此可以把法律分为理性法和非理性法。把这两条标准结合起来,他构建了四种法律类型,即形式理性法、形式非理性法、实质理性法、实质非理性法。
    (1)形式非理性法律
    它是指执法者以巫术、魔力等非理性的手段进行裁决。
    (2)实质非理性法律
    它是指按照宗教首领或者长者的意志执行的法律体系。
    (3)实质合理性法律
    它是指把成文规则和案件的特殊情况结合在一起进行考虑的法律体系。
    (4)形式合理性法律
    它是现代西方特有的法律类型,也是法理型同志的统治的基础,只有这种形式合理性法律统治下的社会才能称之为“法治社会”。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