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被告:某乡人民政府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

题目

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 乡人民政府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迟迟不予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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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案情: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己经丢失)。

    问题:(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

    “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

    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夕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张
      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张某归还借款,原告李某应提供借据的原件,被告张某亦有权
      要求原告李某出示证据的原件。除非原告李某出示借据原件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
      复制件,或者借据原件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借据复制件与原件一致。否则,借据复印件不
      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在被告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可以作为认
      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本案中,被告张某承认在2005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这属于自认。根据的相
      关法律规定,原告李某无需再举证证明借据复印件的真伪。因此,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手
      书借据复印件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依据。

  • 第2题:

    李某起诉县工商局,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案情认为李某应当起诉质检局,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A.直接变更原告

    B.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强制变更被告为质检局

    C.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D.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将质检局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C
    [考点] 行政诉讼被告不适格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 C。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题看似较为简单,答案为裁定驳回起诉,但要注意不要与该条第2款的规定相混淆,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第3题:

    原告张某与邻居李某共同外出经商,二人因利润分配发生争执。某日李某到原告家索要,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发生厮打,后原告将李某打伤。事后,原告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原告要求其承担李某医药费,原告拒付。据此,原告所在地的市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并将原告送进劳教所劳动教养。原告对此不服,由其妻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任何答复,原告妻子以该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已经劳动教养4个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试问:(1)原告妻子应以何种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与审理?


    正确答案:

    (1)原告妻子应以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因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亲自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原告妻子是原告的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2)应当向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对此行为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然经过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逾期未作答复,应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相对方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以及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对方可以自由选择诉讼法院。由原告自己选择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是考虑便于原告起诉,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3)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应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原告一方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撤销的请求,并提出行政赔偿,属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两个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不同性质的请求进行立案。但由于赔偿诉讼请求的处理与确认劳动教养决定的违法性有直接关系,即只要确定劳动教养决定违法就应当予以赔偿。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 第4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正确答案:C

  • 第5题:

    在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向 法院提供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0 元。被告辩称这5000元系原告赠与,并非借款,并向 法院提供原告所写的书信一份。关于本案的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 )
    a.王某的证言是本证
    b.被告提供的书信是本证
    c.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反证
    d.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对王某的证言的反驳


    答案:A,C
    解析:

  • 第6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诉的是()。

    • A、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被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 B、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 C、原告提出依据借款合同被告应当偿还借款,被告提出借款合同系原告伪造
    • D、原告请求被告交纳房租,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房屋失修而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C

  • 第7题: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得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下列()情形除外。

    • A、被告的行政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
    • B、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 C、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 D、被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正确答案:B,C

  • 第8题:

    ()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 A、原告
    • B、被告
    • C、原告和被告
    • D、原告或者被告

    正确答案:B

  • 第9题:

    2013年4月,原告饶某以科研为由向被告某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被告公开当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数及用途,被告收到申请后预期未予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该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 B、该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主体不适格
    • C、原告不应当公开被告所申请的信息
    • D、被告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问答题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已经丢失)。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张某归还借款,原告李某应提供借据的原件,被告张某亦有权要求原告李某出示证据的原件。除非原告李某出示借据原件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借据原件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借据复制件与原件一致。否则,借据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诉的是()。
    A

    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被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B

    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C

    原告提出依据借款合同被告应当偿还借款,被告提出借款合同系原告伪造

    D

    原告请求被告交纳房租,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房屋失修而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反诉。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诉请求。选项C是对原告提出的请求的反驳,没有提出一个独立的反请求,不属于反诉。

  • 第12题:

    问答题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已经丢失)。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在被告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本案中,被告张某承认在2005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这属于自认。根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李某无需再举证证明借据复印件的真伪。因此,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依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原告邓某某成家后,因家中无住宅,写了建房申请书,于2018年4月29日以邮寄挂号信的形式,递交给被告宁乡某村委会。被告村委会收到上述申请后,未审批盖章也没有向原告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答复意见。原告邓某某以宁乡某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宁乡某村委会诉至宁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村委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该村委会履行建房审批的法定职责。


    参考答案:本案中,被告村委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地方性法规授权其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过程中行使管理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本案中村委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村民委员会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责时,应坚持依法行政,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共推法治中国建设。

  • 第14题:

    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称李某在某公共汽车站将其撞倒,致其受伤住院,花费住院费、药费等共计3万余元,要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下列选项中,属于本案证明对象有()。

    A.原告张某被李某撞倒

    B.原告张某倒地后受伤

    C.原告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费用

    D.原告张某的经济状况


    参考答案ABC

  • 第15题:

    原告张某与邻居李某共同外出经商,二人因利润分配发生争执。某日李某到原告家索要,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发生厮打,后原告将李莱打伤。事后,原告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原告要求其承担李某医药费,原告拒付。据此,原告所在地的市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并将原告送进劳教所劳动教养。原告对此不服,由其妻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任何答复,原告妻子以该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已经劳动教养4个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试问:(1)原告妻子应以何种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与审理?


    正确答案:
    (1)原告妻子应以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因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亲自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原告妻子是原告的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2)应当向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对此行为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然经过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逾期未作答复,应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相对方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以及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对方可以自由选择诉讼法院。由原告自己选择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是考虑便于原告起诉,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3)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应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原告一方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撤销的请求,并提出行政赔偿,属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两个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不同性质的请求进行立案。但由于赔偿诉讼请求的处理与确认劳动教养决定的违法性有直接关系,即只要确定劳动教养决定违法就应当予以赔偿。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 第16题: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李某被县公安局处以10日行政拘留,3个月后李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超过申请期限 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遂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公安局的处 罚决定。对于李某提起的诉讼,县人民法院应( )。
    A.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C.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
    D.予以受理


    答案:D
    解析:
    D [解析]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A项的表述无法律依据,故排除;本案诉讼被告适 格,故排除B项;本案诉讼请求也并无不妥,故排除C项。

  • 第18题: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予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  被告张某辩称:我的确在2005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但此款早已抵销。因为原告曾于2006年2月打电话请我帮他买一台摄像机,我在2006年2月底买了摄像机,后不久便将摄像机送到原告家里并将剩下的500元钱交给了原告。当时因原告找不到借据,所以借据未拿回。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摄像机发票(购货人为李某)的复印件及手机电话录音(因当时怕摘错摄像机的型号,特意将原告要被告帮助买摄像机的电话作了录音)。  原告称:被告帮我购买摄像机花9500元是事实,但9500元钱在被告将摄像机送到我家时就给了被告,当时有朋友陈某在场看到。据查陈某已出国留学,其妻邱某在法庭作证说:“我丈夫告诉我,李某家买了一台摄像机,9500元钱,是张某帮买的。我问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说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点钱给张某。” 其中哪些是传来证据?


    正确答案:其中传来证据有: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摄像机发票复印件、邱某的证言。

  • 第19题: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A、被告的行政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
    • B、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 C、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 D、被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正确答案:B,C

  • 第20题:

    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 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乡人民政府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迟迟不予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


    正确答案:不作为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不作为行政违法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在此前提下如果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故意拖延作为或拒绝作为,即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是乡政府的法定职责。本案包某的建房行为已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同时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被告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即构成了被告对原告申请人身权、财产权保护应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关系。被告对这种义务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被告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对违法行为放弃处罚,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受到司法监督。

  • 第21题:

    12岁的甲某在学校不慎将同学11岁的乙某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 B、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 C、乙某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 D、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单选题
    12岁的甲某在学校不慎将同学11岁的乙某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B

    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C

    乙某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D

    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已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2005年真题]
    A

    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

    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享有债权应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告的借条对于证明被告借了原告1万元钱是本证,而被告主张债务已偿还,其对这一事实享有证明责任,因此被告提供的收条对于证明被告已经还了原告的1万元钱也是本证。

  • 第24题:

    问答题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10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 “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10年6月3日” 借据复印件一张。 被告张某辩称:我的确在2010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但此款早已抵消。因为原告曾于2011年2月打电话请我帮他买一台摄像机,我在2011年2月底买了摄像机,后不久便将摄像机送到原告家里并将剩下的500元钱交给了原告。当时因原告找不到借据,所以借据未拿回。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摄像机发票(购货人为李某)的复印件及手机电话录音(因当时怕搞错摄像机的型号,特意将原告要被告帮助买摄像机的电话作了录音)。 原告称:被告帮我购买摄像机花9500元是事实,但9500元钱在被告将摄像机送到我家时就给了被告,当时有朋友陈某在场看到。据查陈某已出国留学,其妻邱某在法庭作证说:“我丈夫告诉我,李某家买了一台摄像机,9500元钱,是张某帮买的。我问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说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点钱给张某。” 其中哪些是传来证据?

    正确答案: 其中传来证据有: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摄像机发票复印件、邱某的证言。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