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化工厂发生水污染事故后,不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处理措施,还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决定对该厂合并处罚12000元,但有关司法人员认为该处罚超过了规定权限。于是县环保局再次作出决定,分别对该厂下达2000元和10000元的处罚决定书。请问东方化工厂这样做是否合法?
第1题:
第2题:
案情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某县化工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县人民政府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并由整治领导小组对该化工厂作出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因该化工厂逾期不拆除排污口,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环保局以环保局的名义实施强制拆除。 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环保局实施强制拆除是否合法?
第3题:
某化工厂一盐酸贮罐突然泄露,大量盐酸外泄,刺激性气体迅速向附近居民区蔓延。该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制止盐酸继续外泄,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但扩散的盐酸气体使附近近百户居民受到影响,县环保局经过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厂方疏于设备管理而导致的一起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受害群众要求,县环保局进行调解,由化工厂一次性赔偿受害群众人身伤害费2万元。请对该县环保局的处理进行分析,是否正确。
第4题:
某油田采油厂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已使用多年并老化。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问题,常常需要技术人员进行维修。采油厂为减少麻烦,决定不再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2005年,环保局例行抽样检测,发现采油厂排污虽未超标,但其没有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是环保局于3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并处以6000元罚款。采油厂不服,向上一级环保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采油厂由于管理不善,6月3日,发生含油废水泄漏事故。6吨多含有原油的污水排放到厂区外,严重污染了周围土壤、水体、牧草。周围群众发现此事,未见环保局前来调查,却发现采油厂采取推土掩埋的方法处理污染现场,于是向环保局举报此事。环保局于6月20日立案,6月21日派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采油厂周围被新土掩盖,经检测,被掩盖土壤、水、牧草被严重污染。环保局认为采油厂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擅自处理污染现场;隐瞒事故真相,于是对采油厂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采油厂不服,认为已对污染现场作了妥善处理,环保局不应该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是又向上一级环保局申请复议。 环保局两次处理方法是否得体?
第5题:
甲县造纸厂因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先后造成8户养殖专业户所养鱼苗大面积死亡,损失12万元。甲县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造纸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赔偿受损害的8户养殖专业户经济损失8万元;(2)罚款2万元;(3)立即对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停产整顿。造纸厂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1)撤销县环保局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和第三项,维持第二项;(2)责令县造纸厂赔偿8户养殖专业户的经济损失12万元。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对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下列主体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有:()
第6题:
某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化工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但当地环保局检测发现,该化工厂所排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第7题:
第8题:
县环保局
造纸厂
8户养殖专业户
因行政复议决定中有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因此相对人应该起诉县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能起诉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因此无人享有原告资格
第9题: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因市环保局在复议决定中维持了县环保局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第二项处罚决定,因而应由县环保局做被告
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的部分,也有撤销的部分,因而从方便起诉人的角度,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或者以县环保局为被告均可以
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的部分,也有撤销的部分,因而应由市环保局和县环保局做共同被告
因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部分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变更了处理结果,属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应由市环保局做被告
第13题:
第14题:
5月8日某县环保局的监察人员在对某造纸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氧化沟两台曝气机因故障停运,于是提取水样监测,发现其外排废水严重超标。5月10日市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其7日内更换设备,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处罚款三万元。5月20日监察人员又去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曝气机仍未被更换。经再次监测,外排废水仍严重超标。县环保局再次对该厂进行处罚,又罚款三万元,此决定是否妥当,为什么?
第15题:
某旗环保局的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某冶炼厂的除尘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停运部分除尘设施,于是监察人员立即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其进行现场监测,结果粉尘排放浓度严重超标。该旗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其重新恢复使用除尘设施,并处罚款。该厂接受处罚并重新启用了除尘设施。10天后,该旗监测部门再次对该厂进行监督性监测发现其粉尘仍然超标2.5倍。经检查,该冶炼厂的部分除尘设施因长时间使用已老化导致粉尘超标排放,问:旗环保局对该厂应如何处理?
第16题:
案情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某县化工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县人民政府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并由整治领导小组对该化工厂作出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因该化工厂逾期不拆除排污口,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环保局以环保局的名义实施强制拆除。 整治领导小组对该化工厂作出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第17题:
某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10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10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第18题:
甲县造纸厂因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先后造成8户养殖专业户所养鱼苗大面积死亡,损失12万元。甲县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造纸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赔偿受损害的8户养殖专业户经济损失8万元;(2)罚款2万元;(3)立即对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停产整顿。造纸厂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1)撤销县环保局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和第三项,维持第二项;(2)责令县造纸厂赔偿8户养殖专业户的经济损失12万元。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如造纸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第22题:
第23题:
要求造纸厂赔偿8户养殖专业户经济损失8万元为行政处罚
要求立即对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停产整顿不是行政处罚
罚款2万元为行政处罚
三项内容均为行政处罚
第2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