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化工厂发生水污染事故后,不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处理措施,还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决定对该厂合并处罚12000元,但有关司法人员认为该处罚超过了规定权限。于是县环保局再次作出决定,分别对该厂下达2000元和10000元的处罚决定书。请问东方化工厂这样做是否合法?

题目

东方化工厂发生水污染事故后,不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处理措施,还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决定对该厂合并处罚12000元,但有关司法人员认为该处罚超过了规定权限。于是县环保局再次作出决定,分别对该厂下达2000元和10000元的处罚决定书。请问东方化工厂这样做是否合法?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这样做是违法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该厂作出处罚决定后,不得再次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该厂违反了以上两条规定.。县环保部门可采取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可根据造成污染事故和拒绝现场检查两种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两个处罚。二是可以对该厂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
更多“东方化工厂发生水污染事故后,不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处理措施,还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决定对该厂合并处罚12000元,但有关司法人员认为该处罚超过了规定权限。于是县环保局再次作出决定,分别对该厂下达2000元和10000元的处罚决定书。请问东方化工厂这样做是否合法?”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A化工厂排污对下游河水造成污染,遂联合作出责令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决定。甲县水利局工作人员钱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该厂对限期拆除排污口的决定不服,以甲县水利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当通知A化工厂变更被告
    B.甲县水利局可以对钱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
    C.该厂对钱某的身份合法性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钱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D.为证明化工厂造成河水污染出具的鉴定意见,应有鉴定人的签名或鉴定部门的签章

    答案:C
    解析:
    (1)选项A: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共同作出的处罚决定,因此,县环保局与水利局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而非是变更被告。(2)选项B:在行政诉讼中,不承认被告的反诉权。(3)选项D:此时需要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签章。

  • 第2题:

    案情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某县化工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县人民政府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并由整治领导小组对该化工厂作出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因该化工厂逾期不拆除排污口,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环保局以环保局的名义实施强制拆除。 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环保局实施强制拆除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环保局实施强制拆除不合法。

  • 第3题:

    某化工厂一盐酸贮罐突然泄露,大量盐酸外泄,刺激性气体迅速向附近居民区蔓延。该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制止盐酸继续外泄,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但扩散的盐酸气体使附近近百户居民受到影响,县环保局经过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厂方疏于设备管理而导致的一起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受害群众要求,县环保局进行调解,由化工厂一次性赔偿受害群众人身伤害费2万元。请对该县环保局的处理进行分析,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事件,排放和泄露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接受调查处理。”本案化工厂虽然采取了应急措施,并向县环保局作了报告,但并未按法律规定及时通知附近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居民。
    而且事故原因是疏于设备管理所致,并非自然灾害所致。所以县环保局在对事故调查后,应受害人要求,居中调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县环保局对化工厂造成污染事故这一违法行为并未追究行政责任,是不妥当的。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保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的规定,该县环保局应对化工厂处以罚款。

  • 第4题:

    某油田采油厂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已使用多年并老化。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问题,常常需要技术人员进行维修。采油厂为减少麻烦,决定不再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2005年,环保局例行抽样检测,发现采油厂排污虽未超标,但其没有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是环保局于3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并处以6000元罚款。采油厂不服,向上一级环保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采油厂由于管理不善,6月3日,发生含油废水泄漏事故。6吨多含有原油的污水排放到厂区外,严重污染了周围土壤、水体、牧草。周围群众发现此事,未见环保局前来调查,却发现采油厂采取推土掩埋的方法处理污染现场,于是向环保局举报此事。环保局于6月20日立案,6月21日派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采油厂周围被新土掩盖,经检测,被掩盖土壤、水、牧草被严重污染。环保局认为采油厂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擅自处理污染现场;隐瞒事故真相,于是对采油厂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采油厂不服,认为已对污染现场作了妥善处理,环保局不应该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是又向上一级环保局申请复议。 环保局两次处理方法是否得体?


    正确答案: 环保局进行该厂污染源监察第一次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但第二次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采油厂虽然擅自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但并没有超出标准所允许的最高限度,即未超标排放,因此,采油厂的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的条件。所以,环保局第一次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采油厂既未向相关部门报告,也没有积极采取防止原油污染环境的有力措施,而是擅自处理事故现场,隐瞒真相。因此,采油厂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环保局第二次行政处罚既有法律依据,又在法定的权限内,符合法律的规定。

  • 第5题:

    甲县造纸厂因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先后造成8户养殖专业户所养鱼苗大面积死亡,损失12万元。甲县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造纸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赔偿受损害的8户养殖专业户经济损失8万元;(2)罚款2万元;(3)立即对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停产整顿。造纸厂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1)撤销县环保局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和第三项,维持第二项;(2)责令县造纸厂赔偿8户养殖专业户的经济损失12万元。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对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下列主体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有:()

    • A、县环保局
    • B、造纸厂
    • C、8户养殖专业户
    • D、因行政复议决定中有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因此相对人应该起诉县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能起诉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因此无人享有原告资格

    正确答案:B,C

  • 第6题:

    某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化工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但当地环保局检测发现,该化工厂所排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厂拥有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所排污水虽然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超过国家标准,故不违法
    • B、该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所以不须承担法律责任
    • C、环保局有权对该厂进行罚款
    • D、环保局有权责令该厂停业或关闭

    正确答案:C

  • 第7题:

    问答题
    山东胜利油田清河采油厂联合加油站由于管理不善,于1998年9月7日发生原油泄漏事故,9吨多原油及污水排入环境,造成周围土壤、水体、牧草污染。事故发生后,清河采油厂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而且擅自采取推土掩埋方法处理污染现场,隐瞒污染事故真相。寿光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于9月15日立案,9月16日即派管理人员到现场调查,经调查确认后,并经寿光县环境保护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清河采油厂联合加油站泄油污染事故处以罚款1万元,并将处罚决定书于1998年10月22日送达清河采油厂。清河采油厂对处罚决定不服,于1998年11月3日向潍坊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寿光县环境保护局的处罚决定正确吗?

    正确答案: 正确。因为清河采油厂由于职工操作失误,造成原油泄漏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已构成水污染事故。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造成水污染事故,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这样规定是为了使环境保护局及时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后果,以便采取应急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而清河采油厂自9月7日发生事故至9且l5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现场调查亦未正式报告,擅自处理事故现场,即构成违法行为。寿光县环保局的处罚既有法律依据,也在法定权限之内,是正确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不定项题
    甲县造纸厂因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先后造成8户养殖专业户所养鱼苗大面积死亡,损失12万元。甲县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造纸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赔偿受损害的8户养殖专业户经济损失8万元;(2)罚款2万元;(3)立即对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停产整顿。造纸厂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1)撤销县环保局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和第三项,维持第二项;(2)责令县造纸厂赔偿8户养殖专业户的经济损失12万元。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对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下列主体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有:()
    A

    县环保局

    B

    造纸厂

    C

    8户养殖专业户

    D

    因行政复议决定中有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因此相对人应该起诉县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能起诉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因此无人享有原告资格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A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B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C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D

    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东方化工厂发生水污染事故后,不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处理措施,还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决定对该厂合并处罚12000元,但有关司法人员认为该处罚超过了规定权限。于是县环保局再次作出决定,分别对该厂下达2000元和10000元的处罚决定书。请问东方化工厂这样做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这样做是违法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该厂作出处罚决定后,不得再次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该厂违反了以上两条规定.。县环保部门可采取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可根据造成污染事故和拒绝现场检查两种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两个处罚。二是可以对该厂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某县环保局的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某冶炼厂的除尘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部分除尘设施停运,于是委托监测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监测,结果粉尘排放严重超标。县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其重新恢复使用除尘设施,并处罚款。该厂接受处罚并重新启用了除尘设施。10天以后,县监测部门再次对该厂监测发现其粉尘仍然超标2.5倍,县环保局对该厂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对其处以1—10万元罚款。
    (2)、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限期治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不定项题
    甲县造纸厂因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先后造成8户养殖专业户所养鱼苗大面积死亡,损失12万元。甲县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造纸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赔偿受损害的8户养殖专业户经济损失8万元;(2)罚款2万元;(3)立即对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停产整顿。造纸厂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1)撤销县环保局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和第三项,维持第二项;(2)责令县造纸厂赔偿8户养殖专业户的经济损失12万元。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如造纸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A

    因市环保局在复议决定中维持了县环保局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第二项处罚决定,因而应由县环保局做被告

    B

    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的部分,也有撤销的部分,因而从方便起诉人的角度,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或者以县环保局为被告均可以

    C

    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的部分,也有撤销的部分,因而应由市环保局和县环保局做共同被告

    D

    因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部分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变更了处理结果,属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应由市环保局做被告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环保局对超标排放污染物质的某化工厂做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在化工厂履行了该处罚决定3个月后,环保局又以同一事实对该厂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决定,此行为违反了下列何项原理?(  )
    A.确定力
    B.拘束力
    C.公定力
    D.执行力


    答案:A
    解析:
    对行政主体来说,确定力表现为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便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一事不再罚”就是行政行为确定力的表现。

  • 第14题:

    5月8日某县环保局的监察人员在对某造纸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氧化沟两台曝气机因故障停运,于是提取水样监测,发现其外排废水严重超标。5月10日市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其7日内更换设备,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处罚款三万元。5月20日监察人员又去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曝气机仍未被更换。经再次监测,外排废水仍严重超标。县环保局再次对该厂进行处罚,又罚款三万元,此决定是否妥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妥当,造纸厂未按照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结束后,其违法行为属于新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第15题:

    某旗环保局的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某冶炼厂的除尘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停运部分除尘设施,于是监察人员立即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其进行现场监测,结果粉尘排放浓度严重超标。该旗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其重新恢复使用除尘设施,并处罚款。该厂接受处罚并重新启用了除尘设施。10天后,该旗监测部门再次对该厂进行监督性监测发现其粉尘仍然超标2.5倍。经检查,该冶炼厂的部分除尘设施因长时间使用已老化导致粉尘超标排放,问:旗环保局对该厂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对其处以1—10万元罚款,
    (2)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对除尘设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粉尘达标排放后方可投入生产。

  • 第16题:

    案情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某县化工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县人民政府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并由整治领导小组对该化工厂作出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因该化工厂逾期不拆除排污口,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环保局以环保局的名义实施强制拆除。 整治领导小组对该化工厂作出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整治领导小组作出行政处罚不合法(2.5分)。整治领导小组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 第17题:

    某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10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10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 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领导机关即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本案中,县环保局作出的10万元罚款的决定,是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即市环保局批准后作出的,而且这一行为的依据是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因此,本案符合《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的情形,化工厂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环保局申请复议。

  • 第18题:

    甲县造纸厂因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先后造成8户养殖专业户所养鱼苗大面积死亡,损失12万元。甲县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造纸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赔偿受损害的8户养殖专业户经济损失8万元;(2)罚款2万元;(3)立即对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停产整顿。造纸厂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1)撤销县环保局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和第三项,维持第二项;(2)责令县造纸厂赔偿8户养殖专业户的经济损失12万元。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如造纸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 A、因市环保局在复议决定中维持了县环保局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第二项处罚决定,因而应由县环保局做被告
    • B、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的部分,也有撤销的部分,因而从方便起诉人的角度,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或者以县环保局为被告均可以
    • C、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的部分,也有撤销的部分,因而应由市环保局和县环保局做共同被告
    • D、因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部分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变更了处理结果,属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应由市环保局做被告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问答题
    某县有一家利民化工厂,主要生产农药和化肥。由于该厂建造年代较早,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也较老,之前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近年,由于设备老化,大气污染严重,周围居民频繁向环保部门投诉,后环保部门进行调查,证实了居民的投诉情况,并向该厂下达了限期一年完成治理的决定。治理决定期限到达后,环保部门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并未实施治理。该厂负责人解释说,由于工艺落后生产成本高,存在经济困难,无法筹到足够资金进行污染治理。该县环保局对化工厂处以罚款,并由县政府重新下达限期治理的决定。请分析该县的做法是否正确合法。

    正确答案: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止、关闭。”国务院《决定》中规定“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1-3年;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
    由此可见,该县环保局对化工厂处以罚款是正确的,但还应依法加倍征收排污费。至于能否再次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再次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书,限期治理的期限与上次期限合计不能超过3年。本案若再次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两年。两年后,该化工厂仍不能治理达标,则再考虑由该县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或转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某化工厂一盐酸贮罐突然泄露,大量盐酸外泄,刺激性气体迅速向附近居民区蔓延。该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制止盐酸继续外泄,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但扩散的盐酸气体使附近近百户居民受到影响,县环保局经过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厂方疏于设备管理而导致的一起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受害群众要求,县环保局进行调解,由化工厂一次性赔偿受害群众人身伤害费2万元。请对该县环保局的处理进行分析,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事件,排放和泄露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接受调查处理。”本案化工厂虽然采取了应急措施,并向县环保局作了报告,但并未按法律规定及时通知附近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居民。
    而且事故原因是疏于设备管理所致,并非自然灾害所致。所以县环保局在对事故调查后,应受害人要求,居中调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县环保局对化工厂造成污染事故这一违法行为并未追究行政责任,是不妥当的。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保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的规定,该县环保局应对化工厂处以罚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某市环保局的监察人员在对该市的一家炼油厂的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设施未运行,通过监测,该厂的外排废水中石油类严重超标。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重新使用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并处罚款。该厂接受处罚立即重新启用废水处理设施。市环保局在实施处罚一周后又去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再次发现处理设施停运,检查人员马上联系监测采样人员,但该厂马上开动处理设施,为了避免监测人员采集到水样不能反映设施未运行时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监察人员立即采集了水样并填写了现场监察记录但该公司相关人员拒绝在现场记录上签字。水样经过环境监测部门检验污染物严重超标,环保部门依此对该厂再次进行处罚。市环保局对该厂进行再次处罚的决定对不对,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环保局对该厂再次处罚的决定是正确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水污染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本案该厂的行为是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未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的规定,该市环保局对该厂第一次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罚是正确的。对照本案,该厂擅自停运处理设施的行为有中断,前后擅自停运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属于两次违法行为,因此环保局可以实施再次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某市环保局的监察人员在对该市的一家炼油厂的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设施未运行,通过监测,该厂的外排废水中石油类严重超标。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重新使用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并处罚款。该厂接受处罚立即重新启用废水处理设施。市环保局在实施处罚一周后又去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再次发现处理设施停运,检查人员马上联系监测采样人员,但该厂马上开动处理设施,为了避免监测人员采集到水样不能反映设施未运行时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监察人员立即采集了水样并填写了现场监察记录但该公司相关人员拒绝在现场记录上签字。水样经过环境监测部门检验污染物严重超标,环保部门依此对该厂再次进行处罚。该厂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认为环境监察人员没有采样权,以此水样得出的监测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该现场监察记录上无公司人员的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环保局已对该厂处罚过一次,不能再进行处罚。该厂的说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该厂的说法不正确。环境监察人员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现场进行调查、采样并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因此,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时,有权依照规范现场采集样品,现场采集的样品经过环境监测部门的分析,分析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但是采样的监察人员应进行相关培训。而且,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现场检查记录必须经被检查单位签字后才能作为依据。因此,该现场检查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不定项题
    甲县造纸厂因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先后造成8户养殖专业户所养鱼苗大面积死亡,损失12万元。甲县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造纸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赔偿受损害的8户养殖专业户经济损失8万元;(2)罚款2万元;(3)立即对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停产整顿。造纸厂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1)撤销县环保局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和第三项,维持第二项;(2)责令县造纸厂赔偿8户养殖专业户的经济损失12万元。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有关甲县环保局的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要求造纸厂赔偿8户养殖专业户经济损失8万元为行政处罚

    B

    要求立即对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停产整顿不是行政处罚

    C

    罚款2万元为行政处罚

    D

    三项内容均为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某厂外排废水97、98、00、01年造成农田污染危害,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组织双方调解.最后达成由该厂赔偿农田3年损失15万的协议.但该厂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为此环保部门对该厂所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处以2000元的罚款。法定时限内该厂既未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于是环保部门将罚款与赔偿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环保部门的做法不合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因97、98、00、01年这4年当中有间断,所以环保部门进行调解时,只能要求该厂赔偿00、01两年的损失。
    (2)环保部门只能将该厂逾期不缴纳2000元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能对达成的调解赔偿金额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该厂不履行赔偿协议,环保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就原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