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1题: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2题:
第3题: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如何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的转移资金?
第4题: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于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操作?
第5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跨省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的,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第6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
第7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8题:
第9题: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第14题: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如何计算统筹基金部分的转移资金?
第15题: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但是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第16题:
符合申领社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层养老金。
第17题: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领取地是怎样规定的?
第18题:
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时随同转移。
第19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20题:
第21题:
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养老金
再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补足欠六年的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不用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
第22题:
10年
15年
20年
25年
第23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